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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末路 官媒热议改革方向


劳教制度末路 官媒热议改革方向

2012年8月以来,劳动教养制度之争议持续引发舆论关注。进入10月,中央媒体、政法部门人员和相关学者更是频频发声,剑指劳教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将进一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有论者称,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

改革“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新华网10月12日刊发评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文章称,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状况和法制进步趋势相悖,这一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是历史的必然。“如今,改革明显存在问题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有外媒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提问:白皮书并未提到“劳动教养”,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姜伟回应说: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中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教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北京日报》10月17日评论称:“目前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省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法治化的劳教制度就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据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报道,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10月18日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中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撒向‘文明’伤口的一把粗盐”

8月5日23时36分,《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发表评论:“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共同努力。”

2006年,一名11岁的湖南永州女孩不幸遭到强奸并被迫卖淫。2012年8月2日,受害者母亲唐慧因多次为女儿上访,被以“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由处以劳教1年6个月。“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新华网报道称。

劳教“是撒向‘文明’伤口的一把粗盐,”新华网中国网事8月7日评论称。

8月10日,湖南永州“劳教母亲”唐慧的劳教决定经复议被撤销。

两个月后的10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据中新社报道,还在接受劳教的任建宇参加庭审,经过一天的庭审,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新华网中国网事报道称,任建宇因在网上以多种方式发表批评、“攻击”政府言论,被劳教两年。

“一些法律界人士纷纷猜测,任建宇案的庭审结果将很可能影响到我国劳教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0月10日报道。

“我个人认为劳教制度应该废除,另行制定更合适的法律,如果确实不能废除,只能改革,那么我建议设立劳教法庭,把劳教决定权交给法院,并且应该缩小劳教的范围,应以法律的形式,明文限定。”9月4日,《人民网》微博制作微访谈“从‘彭洪事件’反思劳教制度”,律师雷登峰作出以上表示。

2009年9月,在重庆“打黑”期间,彭洪因在天涯论坛中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被重庆市劳教委认定为诽谤,处以劳教两年。2012年9月10日,彭洪拿到了重庆市劳教委下发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称,对彭洪的原劳教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对彭洪的劳教决定。

《正义网》10月18日的报道称:永州“上访妈妈”唐慧、“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一系列的被劳教事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对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表示,其根本原因是劳教制度在顶层设置上存在瑕疵。

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无论从劳教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对《中国青年报》表示。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新华网10月12日评论。

作为未经审判、由公安机关单方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四年之久的制度,劳教制度与国际公约规定“有着直接冲突”,《北京日报》评论称。

“劳教制度的这些漏洞,也与中国总体进步的人权状况不相符,”新华网评论指出,“一些案件说明,劳教制度被一些权力机关当成迫害无辜群众和打击上访者的便利工具,严重侵害了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公信力。”

改革如何破题

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10月10日报道,随着中国的法治完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经过法庭、“刑期”却可超过刑事处罚的劳教制度,其合理性正在慢慢消解。所以通过立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现行劳教制度,成为了社会共识,但破题并不简单。

这篇题为“改革劳教制度需用‘中国智慧’”的文章称,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人大正在对劳教真正变成社会矫治的一种手段,进行研究。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了当年立法计划。但是,草案发给各省、各部委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来自公安部门的反对声音最大,有的省份担心社会治安不稳定,立法最终停滞下来。

“2011年,最高法院等十部门发布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数个部门、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对当事人是否执行劳动教养以及执行时限,共同商议、讨论决定,这使得劳教改革再次启动。

“改革的难点在于,需掌握社会治安与公民人身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在取消劳教之后,需要有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应对社会治安问题。这种违法矫治手段,既要足以威慑城市中游走在违法灰色地带的‘边缘人’,又必须吸纳于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还要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它报复公民。

“姜伟在回答有关司法改革的提问时说: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所以,解决中国劳教问题有赖于‘中国智慧’,需立足于中国现实的治安环境、立足于国民的权利意识水平。好在改革已成为共识。”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对新华网记者表示:“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年轻’的工作,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有关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罚执行期内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根据这篇发表于10月11日的文章《为司法改革助力扬帆——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谈五项司改工作》介绍,中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2年司法部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29个省区市司法厅局也专门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7万多人,社会志愿者44万多人,形成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辅助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人民日报》则介绍说,社区矫正是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借鉴和探索。到2011年底,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2万,解除矫正5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增强了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降低了教育改造的成本,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模式。

“严格来说,社区矫正不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是刑罚的一种或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不是保安处分,但是体现了保安处分的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

保安处分指国家基于维护秩序、社会保安之需求,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刘仁文举例称:“精神病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他们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假如他们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行为,社会总得有一套制度和措施来保卫社会的安全,这就诞生了保安处分制度。”

“在现代公认的法治国家,保安处分制度,特别是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一定是要纳入刑法的,”刘仁文说。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糅合在一起,只不过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已。实际上刑罚也好,保安处分也好,都是回应社会问题、治理国家的一门艺术,制度之间可以相互配合,以求得最好的效益。”

据《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6日报道,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曾经调研过国内很多劳教所,参与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

王公义表示:《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最大的争议是劳教决定由谁来作出,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决定,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不能算是司法机关。由于这一核心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草案就搁置了。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权力配置,针对劳教的立法要进行权力再分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中国青年报》表示。“但是,哪个部门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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