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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公安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2日前,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rmjcfxd@163.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说明

 

公  安  部

2026年1月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推动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和人民警察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新的复杂深刻变化,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这些重大原则方针,需要上升为法律,固化为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修订人民警察法的意见建议。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稿共103条,分为总则、职责和职权、组织管理、警务和职业保障、教育训练、执法监督、纪律和惩戒、附则8章。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优化完善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接受监督等条文表述,增加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保障制度、中国人民警察节等原则性规定。根据人民警察队伍变化实际,从人民警察范围中删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增加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人民警察。

(二)关于第二章(职责和职权)。完善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职权规定,同时增加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职权内容。优化了交通和现场管制、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采取刑事措施等现有规定,增加了服务人民、报警服务平台、警力调动使用、职权行使适度原则等内容。

(三)关于第三章(组织管理)。增加了警力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确立了政治工作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警务管理体制,完善了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录用的情形,增加了调任转任、任职回避规定,确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了内务建设、职业道德、荣誉制度等内容。

(四)关于第四章(警务和职业保障)。完善了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个人组织协助执行职务、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理、警用标志装备管理等规定,增加了防止干预执法、保持身份权等内容,明确了警务标准化建设、警务科技信息化建设、人才建设的规定,增加了工时和休假制度、职业尊严保护、职业安全保障等规定。

(五)关于第五章(教育训练)。明确了教育训练目标、地位、责任、教育训练结果应用等规定,增加了人民警察院校职能定位、建设保障和管理体制、教官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民警察院校招生应当与人民警察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等规定。

(六)关于第六章(执法监督)。完善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回避制度、上级监督、督察制度相关表述,增加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资格和执法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内容,明确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七)关于第七章(纪律和惩戒)。明确了应承担纪律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终身追究责任或者问责的规定,完善了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规定,增加了人民警察机关责任和对未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职权相关人员的惩戒等规定。

(八)关于第八章(附则)。确立了人民警察警旗、警徽、警歌等人民警察标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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