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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刺捉虫
朱先生:快报3月12日第6版《娱乐场所老板等红灯时毒瘾发作马路当中吸毒!》,报道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有问题。倒数第2段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 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实际上,《关于禁毒的决定》早就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禁毒法》中有新的规定。
记者严峰:的确是我在报道中引用错误。处理此事的民警说,对和平广场十字路口这个吸毒肇事司机拘留10天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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