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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有调整


新华社11月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精简优化现有行政法规有关基层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定,防范纠治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衔接,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将《戒毒条例》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明确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管理要求,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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