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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发布日期:2007-06-13 07:54:53 1914 次浏览

  参考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九种情况,同时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八种情形,防止恶意变更姓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社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民 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 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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