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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讣告,国人早已望眼欲穿。好消息是,它将在今年寿终正寝;坏消息是,它并不甘心就此骨化形销,垂死之际,依然作恶不止。这大抵是所有坏制度的共性,无论死后生前,一贯我行我素,哪管洪水滔天。
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黑幕的曝光,会使多少人意识到,原来劳教制度之穷凶极恶,远远超出了我们贫乏的想见;“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一案,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唐慧败诉,会使多少人意识到,原来即将终结的劳教制度,还有如此顽固而暴虐的生命力。那些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寄望于“唐慧事件”成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的转折点,将再次大失所望。诗人切斯拉夫·米沃什道:雪崩的形成,有赖于滚落的石子翻了个身。唐慧注定不是那块石子,劳教制度的雪崩,虽可望却不可即。
唐慧败诉的是非曲直,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畴。退一步讲,假如恪守法律,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原本不该做出——纵然做出了,湖南省劳教委要撤销它,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判定其违法即可,何必借助“人文关怀”的甜蜜包装,用人情遮蔽了法理。再退一步讲,假如恪守法律,劳教制度早该谢幕,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等废品一道打包封存于历史的档案室。
可惜,没有那么多理性而温情的“假如”,只有接踵而至的魔幻现实主义情节。唐慧的败诉与掩面而泣,以及那一句“再也不相信司法”的悲叹,迫使我们去正视:为什么劳教制度的势力这么强大,为什么劳教制度的废除这么艰难?
我得重申,病入膏肓的劳教制度,不是坏在枝节,而是坏在根子,因此,针对它,不是如何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废止的问题。所谓“坏在根子”,即劳教违宪。《宪法》与《立法法》皆有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律这一道关口,这里的法律,一指立法,二指司法机关如检察院、法院,然而,无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皆非法律;劳教处罚,则是公安机关的一言堂,与检、法无关,主管劳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早已沦为公安机关公开的马甲。就此而言,劳教的对应物,当是同样处于灰色地带的双规,而非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后者至少是合法的产物。
这便构成了废除劳教制度所必须破解的第一道障碍。我们可以将此归结为一个观念问题,即权力者对于宪法的姿态:他们是否信仰宪法,是否愿意全力守护宪法,是否对违宪之举“零容忍”,是否敢于与一切违宪的事物殊死斗争。回答“是”的语气有多么响亮,废除劳教的理由就有多么坚定。反之,若缺乏这一观念的支撑,而仅仅从功利的角度,认为劳教当废,那么即便废除了劳教,却非法治的胜利,劳教死了,其孽种不绝。
第二道障碍,自然是利益。这一点,可谓举世皆知。其实不止劳教,许多法规政策的存废,对中央来讲是观念之争,对地方来讲则是利益之争,对全局来讲是观念之争,对部门来讲则是利益之争——当然你可以将观念视为利益的一种表达。相比之下,观念易新,利益难解。劳教之废除,阻力主要在部门(公安机关)和地方。
劳教的利益化,表现有二,一是劳教人员被当作极其廉价的劳动力——劳教的本义,便包含劳动,对于以劳动来教育、改造犯错的人类,我素来心怀疑虑——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几乎全归地方所有;二是劳教被当作维稳的工具,用来打压破坏地方稳定的人士,维稳是一个筐,所有不合时宜的东西都可往里装,如上访者(唐慧)、异议者(方洪、任建宇)。稳定,对地方而言,正是最大的利益。由此所形成的势力,正是阻止劳教废除的最大障碍。
细细想来,还有第三道障碍,即权力者的决心与诚意。纵使观念和利益的障碍都已经跨越,没有决心,仍废除不了劳教;有决心而无诚意,只能废劳教之形,无法废劳教之神。拆迁条例的存废之争可为前车之鉴。谓予不信,请对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者有什么本质差异呢,不过是借尸还魂,换汤不换药。基于此,我们不得不对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忧心忡忡,千万不要切除一个囊肿,却长出一个痔疮。
这三大障碍被粉碎之时,便是劳教制度的安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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