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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服刑在教人员仍可参与民事诉讼

服刑在教人员仍可参与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0-09-15 07:20:30 1803 次浏览

  黄光裕等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被诉讼索赔 未予立案 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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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两位当事人的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9月13日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起诉黄光裕等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并提起民事索赔。

由于起诉书中未能提供被告黄光裕等的有效联系方式,因此二中院对此未予立案,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张远忠律师证实法院未予立案,主要原因是一些资料不全。同时他坦承,目前想掌握黄光裕的具体联络方式确实有一定难度,但他表示在掌握有关信息后会立刻再次申请立案。

有媒体报道称,黄光裕等人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张远忠则推测,如果有大量受损股民起诉,黄光裕等将面临巨额赔偿。

法律看点

1.服刑人员可否成为民事被告?能否出庭应诉或者聘请律师代理案件?2.服刑人员没有人身自由,能否接听电话或者接收法院的传票?3.公安部门是否应公开黄光裕的服刑地点以便股民起诉?4.若该案要立案,至少应提供黄光裕的哪些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

服刑人员 可作为民事被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潘秀红律师表示,服刑人员既可以做民事被告,也可以做原告。

黄光裕虽在服刑,但不影响其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如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遇民事诉讼,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出庭的,看守所可与法院协商,由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如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则应由监狱执行刑罚。而在监狱的服刑人员能否出庭应诉,监狱法并无明确规定。

黄光裕被判14年,应在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可以与法院协商,由法院到监狱开庭审理。

管辖法院 视双方情况决定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乔磊磊律师认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因此,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也可聘请律师代理案件。

法院传票由监狱转交

李超峰、乔磊磊律师说,服刑人员可以接收法院传票。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审查后可告知服刑地

潘秀红律师认为,实践中,为了保护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从监狱的管理方面考虑,一般不公开服刑人员的服刑地点。但是对于与服刑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安部门和相关监狱部门应当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之后,予以提供。

立案要提供7项信息

李超峰、乔磊磊律师介绍,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该案如要立案至少应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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