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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湖北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认为“洗脸死”薛宏福系自杀

湖北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认为“洗脸死”薛宏福系自杀

发布日期:2010-04-15 02:42:39 2061 次浏览

   图为:公安县拘留所内薛宏福溺亡的水池。

  经过多日深入细 致调查,湖北省委政法委派出的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4月14日对公安县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薛宏福溺水死亡事件作出调查意见:根据尸体火化前尸表检 验记录、留存的尸体照片和视频录像,结合现场情况,排除意外身亡和他杀,认为薛宏福属自杀死亡。

  调查组同时认为,看管民警夜间未锁闭拘 室内通往放风区的铁门,构成薛宏福溺亡的条件之一,拘留所负有疏于管理责任。13日,记者实地探访了公安县拘留所,并采访包括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教授 在内的法医专家组。

  死亡现场特殊,内铁门违规未锁

  调查组介绍,死者薛宏福现年55岁,公安县麻豪口镇黄岭村人。3月 27日,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该县公安局予以治安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于当日关押在拘留所。4月7日清晨,同拘室人员发现薛宏福倒栽在拘室 外放风区的水池内,全身湿透,仅有两腿露在外面。池内蓄满了水,薛宏福已溺水身亡。8日,薛宏福尸体被火化。

  13日,记者随联合调查组 来到公安县拘留所。关押薛宏福等6人的13号拘室是一间1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面有一扇铁门通向放风区。近20平方米的放风区被高墙合围,顶部用粗钢筋网 封闭。

  放风区一角有供拘留人员洗衣、洗漱、蓄水用的水池,内长55厘米、宽47厘米、深46厘米。水池上方有一个水龙头。薛宏福就是溺 死于这个水池。

  调查组介绍,按规定拘室通往放风区的内门在夜间应该锁闭。但由于看管民警当晚没有锁住这道门,薛宏福才得以在夜晚进入放 风区。调查组认为,拘留所和看管民警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综合调查认为,薛宏福系自杀身亡

  法医专家组介绍,根据尸体 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照片和视频录像,发现薛宏福身上无攻击伤和撞击伤,左胸、腹部有轻微擦伤,口、鼻有血水,属溺水死亡的正常现象,推断不存在刑讯逼 供。由于水池内空不大,且上方有水龙头阻挡,不存在不小心跌入水池淹死、意外身亡可能。法医专家认为,身上的擦伤系入水过程中与水池边沿擦碰形成。

   调查组详细了解了同拘室人员的背景:包括薛宏福在内的6名人员都是短期关押,无牢头狱霸;6人相互之间不熟悉,之前没有过节,都不是重罪,不存在报复行 凶的动机,也没有激情杀人迹象。

  法医专家组指出,如果是他杀,薛宏福必然会挣扎,其头部、上身将出现明显伤痕。但尸体的照片和视频录像 显示没有此类伤痕,可排除他杀。

  调查组介绍,由于薛宏福屡教不改(曾数次因偷盗被抓),公安县公安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决 定将其报送劳动教养,并于4月1日送达了劳动教养聆询告知书。同拘室人员反映,拿到告知书后,薛宏福出现焦虑症状,不想吃饭,来回踱步,抽烟量增加。综合 现有调查情况,分析认为薛宏福系自杀身亡。

  法医专家同时提到,由于尸体已火化,上述认定是在查看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体照 片和视频录像,现场勘验及调查访问基础上得出的。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调查组介绍,事发当日上午9时,公安县人民 检察院即派出专班介入调查,迅速做了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派出法医进行尸表检验,初步认定薛宏福死因可排除他杀,系溺水窒息死亡。死者家属全程参与了尸表 检验,对死因无异议,认同调查结果。8日下午6时,死者家属自行将尸体送往火葬场火化。

  法医专家组同时认为,就检验程序而言,尸体火化 前一般要经过解剖检验,这样证据就会确凿充分。另外,该拘留所建所较早,设施陈旧,一直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这给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拘所安全管 理。

  目前,公安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拘留所所长、当班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调查组表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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