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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不起诉的也不能被劳教

不起诉的也不能被劳教

发布日期:2007-08-24 08:41:32 1951 次浏览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 法解释引发了社会上的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及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依法决定不起诉。赞同的人表示,对于这些轻微犯罪的嫌疑人不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体 现了法律的道德力量;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可能放纵犯罪,从而使得法律得不到信仰。

  为了回应社会上的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对于五种可以不起诉的轻微犯罪行为情形的列举,与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并且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因 此,"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为了表示不会纵容犯罪,这位负责人还专门提道:"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 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

  我基本上赞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轻微犯罪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轻微犯罪进行"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同时,也体现了"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对于不起诉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实行"劳动教养",我却不敢苛同。对于不起诉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就不应该对他们实行劳动教 养。

  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处以劳动教养,是比起诉更重的处罚。我们来假设一下,对于轻微犯罪的嫌疑人起诉的结果:这些人因为轻微犯罪被起诉后,他们绝 大多数只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是偶犯或者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法院一般只是判处缓刑,所谓缓刑就是不到监狱服刑,但要"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也 就是说,缓刑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是轻微的,仍然着重于教育、挽救。但是,如果对于一个轻微犯罪的嫌疑人不起诉后处以劳动教养,情形又会是怎样的呢?劳动教 养的期限是一到三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对于被处以劳动教养的人,要限制在劳动教养的场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近些年来,一些劳教场所进行了"人性 化"的改革,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等等,劳动教养比刑罚的劳动改造对人身限制更轻一 些,但仍然远远超过了缓刑。

  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讲,对于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是一种刑事处罚,而对他们处以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比行政处罚更严厉的一种处 罚。但是,我们却不可将这一理论照搬于实践中,因为,许多刑罚措施(例如罚金、拘役、缓刑等)对于人身自由与权利的剥夺远远小于劳动教养。

  所以,如果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对轻微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挽救,就不能在对他们不起诉后,处以比刑罚更严厉的劳教教养。当 然,对于轻微犯罪的嫌疑人的确不能一放了之,我们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或者进行社区劳动,安排专人进行帮教,等等。总之,检察机关不要 因为害怕舆论批评"纵容犯罪"而建议公安机关将其送劳动教养。

法学专栏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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