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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月)
一、 在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将清查出一批不够逮捕处徒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需要进行 适当的处理。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决定,采取劳动教养的办法,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的地方,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 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的有用的人。
二、被劳动教养的分子,应当是清查出来的有一定罪恶必须给予 管制处罚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及虽然只有轻微的罪恶不够管制,但也必须实行劳动教养的其他坏分子。这种劳动教养分子同劳动改造的罪犯是有区别的。被劳 动改造的都是判处了徒刑的受监禁处分的罪犯;被劳动教养的分子,只是受到管制处罚(和社会上被管制的分子不同,是采取集中管制的)、或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 强制处分的人。因此,在劳动教养期间,不但允许他们依照规定有一定的行动自由,还应当根据他们的劳动发给合理的工资。…… ……
四、为了及时处理已经清查处理,正待劳动教养的分子,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劳动教养机构应在省、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一个有公安、民政、司法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筹备工作…… ……
七、关于组织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以考虑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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