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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劳动教养工作(二):管理

发布日期:2005-07-23 09:09:43 2798 次浏览
  第二节 管  理
一、管理组织
管理工作由各级劳教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同时,劳教处和劳教所设 有管理科。劳教中队设有管理或管教干事,各分队有两名分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公安机关批送的劳教人员都经过劳教工作管理处管理科登记建档以后,分配到属下各 劳教所。各劳教所通过入所教育后,将劳教人员分配到属下各劳教中队。劳教中队再将劳教人员分到属下各分队。
 
  二、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司法部和省劳教管理机关的规定和广州市劳教工作的具体情 况,劳教工作管理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主要有:《收容劳教人员的规定》、《劳教人员一日生活规范》、《劳教人员伙食管理制度》、《劳教人员通信、会见 制度》、《劳教人员准假的规定》、《劳教人员卫生医疗制度》、《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规定》、《劳教人员所外执行规定》、《劳教人员“五要”、“十不准”守 则》、《对劳教人员班组长的使用和管理》、《从严管理的几项规定》、《文明管理的几项要求》、《关于劳教案件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查处案件的基 本要求》、《关于劳教人员自伤自残自杀的处理规定》、《解除劳教出所规定》、《关于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等。
 
 
三、管理工作
  (一)警戒护卫
1956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肃反领导 小组规定,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武装警察按劳教人员总数的2%配置”。1957年8月,由公安部队调来46名武装警卫,即开始实行武装警戒。1959年1 月,广东省公安厅劳改工作局指示:单纯的劳教人员的单位,一般可不设警戒线,取消武装跟班的做法。1959年10月,市民政局劳教处移交给市公安局时,全 处有武装警卫48人,相当于劳教人员数的1%。拨归市公安局劳改处管理后,各劳教场所的警戒任务统归广州警备区五团负责,除花县赤坭石矿由于以关押罪犯为 主,实行武装看押,派驻一个连的武装部队外,其余劳教场所都由一个排或一个班驻场护卫镇守。1972年复办劳教工作后,由于武装警力不足,除原来的老场赤 坭石矿仍由一个连武装警戒外,其余均无部队驻场。
(二)分类编队管理
对劳教人员分类编队管理,便于分类教育和防止不同案情之间的“交叉感染”。
1962年,按省劳改工作局制定的劳教人员3种人分类编队。即有轻微罪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右派分子和反动分子;好逸恶劳、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不断无理取闹、妨碍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分子。
1964年8月,又按上级划定的5种人界线,将劳教人员编成17个中队分别管理。5种人是:1.反革命分子;2.右派分子、反动分子;3.流氓、盗窃、 诈骗等分子(25岁以下的单独编队或组);4.投机倒把、贪污、偷渡等分子;5.上述4种人中原系统战对象、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华侨和区级以上国家 干部等。
由于情况变化,上述分类编队没有长期坚持。
1985年在槎头劳教所设3个女劳教中队。1990年,广州市的分类编队只在少年教养学校设一个18岁以下的少年劳教中队。
  (三)规范管理
广东省劳教系统于1981年1月与劳改系统脱钩,单独开展业务。省劳教处从当年3月开始,陆续制订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规章制度。广州市劳教处根据中央的法规和省的统一规定,逐步将管理工作推向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建立严格、文明、科学和以防为主的管理机制。
1984年起,在劳教人员中开展“三好(学习好、守纪好、劳动好)学员”和“五无(无逃跑、无打架斗殴、无盗窃、无赌博、无消极怠工)小组”活动,规定 被评为“三好学员”的将受到表扬、物质奖励以及减期奖励;达到“五无小组”标准的,全组得到奖励,小组长的奖励更高。同时,相应开展“安全中队”、“百日 安全”等活动,都规定了具体要求和达标奖励办法。1985年起,推行“五化”(生活规范化、学习制度化、劳动集体化、行动军事化、待人礼貌化)管 理,1986年1月起,对劳教人员实行“百分考核”制度。将劳教人员的一日活动分解成学习、守纪、劳动3个部分,每天评分考核,每半年或劳教期满时,累计 分数。以100分折抵劳教期一天计算,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给予奖励。同时,推行《劳教人员一日生活规范》的管理制度,从早起床、集合、早点名、出早操、洗漱 卫生、用餐、劳动、学习、午睡、课余活动、文体活动、晚点名到就寝等12项生活内容都作了规范性的规定。上述各种活动互相配合,成为指导劳教人员服从管 理,接受教育的行动准则,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形成互相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对他们起到矫正不良习气、鼓励良好行为的作用。1986 年~1990年,劳教人员受到减期奖励的共11253人,受奖面为37.68%,比1981年~1985年实行规范管理前受奖面为22.38%增加 15.3%。劳教所的秩序稳定。
  (四)整顿纪律和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
1978年以前,劳教场所的总体秩序是比较稳定的,逃跑发生率 也较低。1980年后,所内秩序比较乱,新投进场的劳教人员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带进所内,不守纪律,不听指挥,甚至形成团伙,以强凌弱,打架斗殴,逃跑事 故剧增。1979年只发生逃跑3人次,逃跑发生率为年终在册总人数的0.4%;1980年增至202人次,逃跑率为7.9%;1981年更增至789人 次,为18.93%。因此,从1981年9月起,连续数月在全市7个劳教所中开展以刹住逃跑风,打击“人王、所霸”为主要内容的整纪刹风运动。逮捕法办一 批,加期处理一批,其中有10名被注销城市户口、加长劳教期限,于1982年10月送吉林省吉林市劳教所继续劳教。与此同时,集中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 的“文明管理八件事”,作为整顿和改进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这八件事是:1.不饿饭。吃饱、吃熟、吃得卫生。2.不打骂,不体罚。3.每人要有睡觉的地 方。4.消灭疥疮,有病及时治疗。5.让人洗澡,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6.井下高温作业的保健费和健康补助费要按国家规定发足,并保证物资供应。7.建立 起学习、劳动和业余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8.刹住逃跑风。发生逃跑,要迅速追查、追问。经过打击和整顿,劳教所的秩序有了好转,“文明管理八件事”的前七 件有了明显的改进,尤以个人和内务环境卫生、整洁方面更为显著。劳教人员中的违纪行为有所收敛,但远未达到正常要求。1982年仍逃跑551人次,逃跑率 为12.1%,打架斗殴伤人的事时有发生。1983年4月14日,赤坭第二石矿劳教人员林建平因同伙与人打架,即拿起三角钩锄向对方同伙叶伟强头部击去, 致叶跌下18米深的石场塘底,当场死亡,成为广州市劳教场内第一宗打斗致死案件。
1983年8月,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广州市 劳教处和各劳教所到年底共新收劳教2005人,逮捕106人(其中判死刑已处决4人,包括上述打人致死的林建平),配合外单位来所逮捕提解141人(其中 被判处死刑7人),加长劳教期限264人,另有100人注销城市户口,加长劳教期限,于1984年9月送新疆库尔勒继续劳教。劳教人员在“严打”中表现积 极或检举有功,受减期奖励的483人,提前解教105人。
经过整顿和“严打”,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狠抓以防逃跑为中心的“五防”(防逃、防自 杀、防凶杀、防闹事、防暴乱)工作,实行面对面管理(包括干部日夜进驻劳教宿舍值班)等措施,劳教所的秩序逐步趋于稳定,刹住了逃跑风。1983年1 月~8月开展“严打”前发生逃跑346人次,逃跑率为7.92%。“严打”后的9月~12月逃跑43人次,逃跑率为0.77%。以后随着管理工作的加强, 逃跑率逐年下降。1985年~1987年逃跑率每年在1%左右,1988年~1990年便稳定在1%以下。
  (五)劳教人员的权利和生活待遇
1.权利 1955年和1956年初的创办初期,对肃反清查出来的劳教人员,带审查、教育和安 置就业性质。在管理上,按照中共中央“准许他们依照规定有一定的行动自由”的精神,只宣布他们必须严格执行集体生活的制度,听从干部的指挥和管理等。问题 不很严重的劳教人员,家有特殊事情,还可准假数小时回家处理。生活有困难的,给予补助。1956年12月以后,省劳教处规定,除管制劳教外,其余每周放假 一天(当时有劳教人员188人,其中管制劳教18人,占10%)。
1957年8月收容“四种人”后,人数迅速增加。这些人情况比较复杂,所 以,收容初期,对他们采取集中审查的办法,日常管理也比以前严格。1958年3月后,按省劳改工作局制定的《劳教人员守则》,全面规定了生活、学习、劳 动、请假、通信接见、奖惩等纪律制度,强调集体行动,实行早晚点名,出收工清查人数,在宿舍、工地、外围布置值班等制度。1959年第二季度起,规定劳教 人员每月会客一次,只限于会见直系亲属。
1958年4月17日,广东省选举委员会规定,凡经法院判决管制劳动教养的,剥夺选举权,其余的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暂时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83年,全国人大规定,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准予依法行使选举权。
1972年复办劳教工作后,强调劳动教养要与劳动改造罪犯严格区分开来,具体的管理规定比过去宽松。1972年11月,广东省劳改工作局规定,劳教人员通信范围和次数一般不加限制。1979年3月,公安部规定,对劳教人员的来往信件和接见亲属,一般不检查、不监督。
1973年2月,省劳改工作局规定,劳教期满一般不留场就业。
2.工资和伙食 创办初期,对肃反清查处理的劳教人员,发原工资的70%,到1957年10月停止。1957年8月以后收容的劳教人员,投入生产前,每 人每月伙食费6元~7元,零用金1元~3元,技术人员零用金为5元~9元。1959年起,工业单位实行发工资,分4级。一般工17元~26元,技术人员可 高至30元,个别36元。平均每人每月21元,随后农业单位也实行工资制,平均每人每月18元。70年代,广州市只有赤坭石矿一个劳教场所,其工资制度 是:工业工资除预备级(每月26元)外,分8级,从34.40元~91.20元;农业工资除预备级(每月19元)外,分4级,从22元~31元,并规定劳 教人员自投入劳教日起,按预备级发给工资,经过一年改造后,给予定级,表现好的可定为一级。
从1964年起,单位送劳教未经开除的人,劳教期 间由原单位发工资,期满后回原单位安置工作。这个规定一直沿用,但工资部分广州市从1974年起,改为由原单位在其原工资中拨给劳教机关相应费用外,家属 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其工资中给予补助,如有剩余,不再发给。
在主、副食品计划供应期间,劳教人员的粮食定量和 劳动保护物资参照国营工矿、农场同工种的标准供应,副食品按居民定量供应。1959年末至1961年间,经济生活困难,由于粮食供应标准下降,副食品供应 减少,劳教人员中曾出现水肿、腹泻等病号增多,病亡人数增多的现象。对此,市公安局劳改处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对危重病号抢救治 疗,调整劳动作息时间,减少以至免除病号的劳动定额,增加营养,用稻草、红薯藤、甘蔗渣、花生壳、芭蕉头等制作代食品以增加食物供应,并及时清理了一批老 残人员等,使情况逐步好转,到1964年恢复正常。
1980年后,劳教人员改为供给待遇。1990年每人每月伙食标准42元。
:可能是不同的地方有些机构设置和行事方法有所不同:
  (1)管理组织,浙江省内大的劳教所是劳教所-大队-中队,大的中队设分队,而较小的地区劳教所则是劳教所-中队;
  (2)分类编队,情况差不多,没有严格执行,只是区分了男女分别编队,少教也是有条件的地方单独设中队,而没有因罪错不同加以区分,今年“三段式”管理模式中是根据表现好差分队;
  (3)“严打”,是全国性的,主要的问题是场所秩序混乱,逃跑成群,打架成风,一个200人的中队,一年逃跑有100多人次,一次群架下来,宿舍里没有可以睡觉的床板;
  (4)生活待遇,基本保证了不饿肚子的底线,现在除保证吃饱、吃热、吃得卫生外,每月还有点零用钱用于添置必需的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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