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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劳动教养工作(一):对象和期限

发布日期:2005-07-22 09:08:21 3048 次浏览
  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劳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创办的。经历了创办、发展、更名、停办、复办、发展等阶段。广大劳教工作干警坚持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教育、 感化、挽救”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克服了各种困难,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违法和有轻微犯罪的人员,为稳定广州市的社会治安做出 了重要贡献。
 
第一节 对 象 和 期 限
一、收容范围和对象
劳教的收容范围和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变化而变动的。
1957年7月以前,按照中共中央的规定,劳教收容的对象是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有一定罪恶必须给予管制处罚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及虽然只有轻微的罪恶不够管制,但也必须实行劳动教养的其他坏分子。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性质。
1957年8月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收容的对象是4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 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 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劳教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 办法”。
1962年广州市清理三类分子(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不够管制但必须实行劳动教养的其他坏分子)办公室规定:农业人员一般不批送劳动教养。
1979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劳教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教的人。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收容范围具体规定为“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 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收容的对象是以下6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 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 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无理取闹,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 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教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二、劳教期限
劳教创办初期,没有规定劳教期限。1957年8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 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情批准”。据此,经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市民政局于1959年第二季度起,给132名表现良好的劳 教人员“摘掉劳教分子帽子”,大多数采取留场安置就业的办法。这是广州市解除劳教的开端,也是解除劳教留场就业的开端。此后,1960年解除劳教1062 人,1961年解除744人,合共解除1806人,为1961年以前收容总数13270人的13.3%。
1962年第一季度,市公安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的指示,在对劳教人员进行清理的同时,对1494名需要继续劳教的人员审定了劳教期限,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此后,期满解教就成为正常业务。
1979年11月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劳动教养的期限定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三、劳教人员数量
1957年8月前,广州市总共收容过肃反清查出来的劳教人员483人。经过复查,有394人由原单位陆续领回恢复工作或作其它处理,另有2人自己找到职业经批准解除劳教,留下继续劳教的87人。
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后,劳教人员人数比1957年猛增2.8倍,达4328人。此后连续3年都在5000人上下。人数多的原因,主要是1957年8月以后,收容面过宽,后又出现县办劳动教养造成。
1959年10月,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抽调18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开展对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的清理工作。1960年8月29日 到9月14日,市公安局派出工作组到从化、花县检查两县的劳教工作。查实两县共有劳教人员398名,决定清理离场的219人,留场就业5人,继续劳教 170人,撤销两县的劳教场所,需要继续劳教的全部调到市公安局十三处下属场所。
1961年8月下旬,根据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面系统清理整 顿劳改劳教队的指示,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派出干部组成的广州市清理三类分子办公室,市属8个劳改劳教场所也相应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开展对劳教、劳改和留场就业人员的清理工作。劳教的清理对象是不应劳教和可劳教可不劳教的,以及送劳教正确而劳教时间长、表现较好,可以解除劳教 的人员和劳教人员中的老弱病残人员。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1965年。其中1961年清理离场1865人,占当时劳教人员总数的33%,1962年清理离场 1705人,1964年清理离场48人,1965年清理离场822人,占当年劳教人员总数的27.7%。从1960年至1965年6月底,共清理7975 人。这些人一部份回农村,一部份转到市公安局十六处属下场所,成为组织劳动人员。
1962年审定劳教期限和开展清理、纠正收容面过宽的问题 后,劳教案件的审批权收归市公安局长。同时规定,今后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人员,一律不得批送劳教。办理劳教案件时,要填写 《劳动教养呈批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明确审定劳教期限;执行收容时,要将《劳动教养决定》全文向被劳教者本人宣读,交本人过目 和签名,将《劳动教养通知书》送递被劳教人员家属。
实行了上述措施以后,从1962年起,收容劳动教养人数开始减少。1967年至 1972年劳教工作停办。1973年恢复至1979年,劳动教养人员在1000人左右。从1980年开始,社会治安趋向严峻,劳教人数除1984年至 1986年有所下降外,总的趋势在上升。1990年达历史最高峰为7642人。
广州市历年劳教人员基本数字统计表
单位:人
年度 年终在  全年新  全年减少人数  全年逃跑人数  追回当年逃跑人数
册人数  收人数
1956   188           476              288            [ ]    [ ]
1957 1140   1500     523      [ ]    [ ]
1958 4328   4021     [ ]     253     63
1959 5420   1768     424       285     140
1960 4377   2574     3046     571     478
1961 5294   3767     1942     567     365
1962 3163   1578     1135(解教) 552     351
1963 3318   1652     1416(解教) 64      74(包括历年)
1964 2731   1003     1531(解教) 24      24
1965 [ ]   357(          清理822       27            26
上半年)            上调269
1966 1258   [ ]     [ ]    [ ]    [ ]
1973 [ ]   623      40      [ ]    [ ]
1974 1138   379      33      [ ]    [ ]
1975 1019   228       [ ]      [ ]    [ ]
1976 990    538      [ ]     5         4
1977 1278   618      308      9         9
1978 至8月交  275               324      1         1
                省时1137
1979 743    321     420       3     [ ]
1980 2556   1588     67       202     92
1981 4167   2364     2279      789    706
1982 4554   2001     1524      551    408
1983 5553   2887     2041      389    263
1984 4022   1506     2816      88     49
1985 3467   1781     2253      40     23
1986 4086   2645     2026      51     27
1987 5017   3482     2281      52     36
1988 5956   5044     4105      43     22
1989 7159   5985     4782      30     15
1990 7642   5562     5079      32     15
说明:1.以上“全年减少人数”包括解教、调离本市、死亡、逮捕人数,后3项只占极少数。
2.1967年~1972年劳教工作停办。
:今天起我会通过几个章节介绍广州的劳动教养工作,也可以从中略窥中国劳动教养开始、发展、完善的情况。通过对这段历史的了解,也许才能更明白劳动教养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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