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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等个体的遭遇、社会舆论的关注,合力促进了全社会反思劳教制度,形成改革共识,最终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我还要上诉。”在律师的陪伴下,唐慧缓缓走出法庭,满脸疲惫。
4月12日,“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
从早晨直到黄昏,《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庭审中,围绕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唐慧劳教是否出于人文关怀,依法是否该对唐慧进行赔偿等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经过一天的审理,永州市中院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的请求,唐慧收到判决书15天内,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劳教”引发的焦点案件
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唐慧要求:一是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给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二是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原告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时间要回溯到7年前。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遭到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为女儿讨还公道的过程中,唐慧认为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她强烈请求法院判处伤害她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对渎职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
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唐慧踏上了持续多年的上访之路。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但一个多月后,事情再起波澜。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理由是“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事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唐慧本人也不服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于2012年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称“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唐慧回忆说,走出湖南省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那一刻,她坚定地认为永州市对她劳教的理由不成立,她要讨一个说法。2013年1月22日,唐慧正式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了行政诉讼。28日下午,永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唐慧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起诉。此前,唐慧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
现场直击法庭激烈交锋
4月12日的庭审现场交锋激烈。
唐慧的上访是否构成被劳教的理由,是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遭遇本身就令人同情。当地个别民警渎职、有关部门在立案审查中不作为,导致这个案件一拖再拖,唐慧督促国家有关机关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采取维权行动,天经地义。况且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是合法的。代理律师说,比如永州市中院在一审几个月后,依然没有判决,唐慧为此才到大厅里睡了14天,但14天后永州市中院一下判决,唐慧就离开了。
被告则认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这一决定是合法的。
原告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一方拿出证明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遭被告的律师拒绝。律师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而非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会在这次庭审中拿出上述材料。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是否意味着永州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则是双方争论的第二焦点。
原告认为,在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时,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通俗地讲,永州劳教委的劳教行政决定,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中五种可撤销法定情形之一或多项,而这里面的每一项都是重大的行政违法事由。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当属无疑。
对此,被告方回应,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这一决定是基于人道主义,湖南省劳教委在上述行政复议中,只是认为训诫、教育比劳教更适宜,并没认为劳教唐慧是不合法的。辩论中,被告承认实施劳教不当,但并不违法。
双方争论的第三焦点是到底该不该给唐慧补偿。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但原告律师表示,即使按被告说的劳教合法,只是不当,但之前一些地方多起劳教以不当为由撤销,多数都进行了赔偿,永州也应该学习。
这场针锋相对的控辩,从4月12日早晨持续到黄昏。针对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因双方调解不成,经过合议庭评议,永州市中院评审委员会讨论,法院作出了判决:
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现原告对湖南省劳教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违法事实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虽然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该复议决定书并未确定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唐慧向赔偿义务机关永州市劳教委在提出赔偿申请后,永州市劳教委作出赔偿决定时,充分听取了唐慧的陈述、申辩,并依法送达唐慧,程序合法。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未确认违法,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具违法性,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底层个案促动社会反思
虽然一审败诉了,唐慧依然有可能通过上诉获得上级法院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唐慧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人们有一种心理预期,希望“唐慧案”能够成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的一个转折点。
中国劳教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中国首部劳动教养法规。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喻锋认为,“唐慧案”将成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之一。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实际上是通过一个底层个体的案例,将此前学者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抽象思考具体化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
“正如当年‘孙志刚事件’成为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节点一样,‘唐慧案’引发的反思不会停歇。”马怀德说,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将劳教制度作为“四项改革”之一,列为了2013年政法工作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唐慧等底层个体具有争议的劳教遭遇,促进了改革劳教制度共识的形成。
“制度的变革,是底层、高层以及时代的观念共同作用的结果。”王锡锌认为,唐慧等个体的遭遇、社会舆论的关注,合力促进了全社会反思劳教制度,形成改革共识,最终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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