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制定并实施,“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
据悉,早在5年前,2005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即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而后,因种种原因进展缓慢。2009年3月,迟夙生等部分十一届人大代表再提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该法于当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违法行为矫治法》先后被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列入立法规划。今年两会上,30多位人大代表呼吁: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还应快点再快点。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委员及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社会发展,该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如劳教时限偏长,最长可达4年等。目前还出现了,劳动教养制度被部分地方政府用于惩罚上访人员、“不听话群众”等情况。
迟夙生、陈忠林代表认为,有必要通过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执行方式、决定和监督程序做出法律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管制约。
据悉,当前劳教人员有相当部分为青少年。按预想,劳教所将更名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场所,这里将不再有铁窗、铁门,而是实行人性化管理。
本次推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学术研讨会,由《法治人生》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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