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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已在法学理论和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的问题,有待进行改革。"在湘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胡旭晟昨日建议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目前有关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散见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有关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的行政规章中,而且表述不规范、不统一,难以严格确认什么人应当被实行劳动教养。"胡旭晟介绍。
同时,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缺乏监督。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行使,而该机构又设置在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权和审批权 事实上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有时会导致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作了劳动教养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为劳动教养处理等一些问题。
劳动教养没有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按照现行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在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对象进行审查和决定时,劳动教养对象本人无权也无能力(被关押)为自己申辩,更没有权力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
胡旭晟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和期限,建立实施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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