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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频发“主动坐牢” 检察官剖析假自首法律漏洞

发布日期:2006-11-02 01:17:34 3021 次浏览

  新闻快读

  几名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为逃避两年的劳动教养处罚,竟串供编出一个贩毒假案,并向警方自首,企图通过获得几个月的有期徒刑来"以小换大"。自认为编造得天衣无缝的作案过程,被检察官从细节入手识破。

  类似的案例在重庆市发生了多起。办案检察官分析,正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和刑罚中存在相互衔接不畅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使得这些吸毒人员敢于大胆编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

  漏洞

  毒品案件证据标准不一为编造假案提供空间

  刑法未规定假自首妨害司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策

  统一证据标准加强对证据的甄别

  增设罪名打击此类妨碍司法行为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检察机关获悉了一件蹊跷的事情: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发现了多起劳教吸毒人员自编的假案。一些吸毒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后,都非常积极主动地"自首"自己"抢劫"、"贩毒"的"犯罪"事实。这在一般人看来简直无法想象,吸毒人员为何要给自己安上莫须有的罪名呢?办案检察官 告诉记者,这后面大有文章。如意算盘

  主动揽罪只为"以小换大"

  这一奇怪现象的暴露,缘于一起简单而且办得极其"顺利"的案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今年7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叶亚军移送巴南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叶某于今年5月18日因复吸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两年。6月8日,叶亚军坦白自己两月前曾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陈卫吸 食。这一坦白事实得到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陈某的证实,同时得到陪同陈某购买毒品的证人彭超的证实,两人也辨认出了叶某。公安机关认为,所有证据均证明犯罪 嫌疑人叶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表面看,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叶某及两名证人对犯罪情节的陈述惊人的一致,引起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注意。

  一个月以后,公安机关又以彭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发现彭超也是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事实,而且贩卖的对象也是陈某。

  难道是凑巧吗?凭着职业的敏感,承办人感觉这两个案子的情况绝非简单的巧合。

  检察院承办人当即前往重庆市万州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彭超进行提讯。看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彭超的心理防线彻底被攻破,只得如实供述了假自首的事实:

  今年6月,在巴南区戒毒所戒毒期间,因为对法律政策的误解,为逃避两年的劳动教养,遂与在同一舍房戒毒的叶某、陈某商量,编造了贩卖毒品的假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他们根据以前的案例和法律的规定,知道贩毒一小包大约判刑6个月。

  承办人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到重庆市巴南区戒毒所提取吸毒人员的关押记录,发现叶某、彭某、陈某在今年5月底至6月上旬确实被关押在同一舍房。后又通过询问其他证人,终于证实了彭某、叶某为逃避劳教编造假案的事实。

  类似的案例还有多起。一位给自己编造"盗窃"罪名的吸毒人员李某坦白,自己这么做,就是为了以短期的刑罚来逃避较长期限的劳动教养。他透露说,有些劳教吸毒人员甚至不惜以顶罪达到轻罚的目的。尴尬现状

  打击假自首于法无据

  吸毒人员这么做真能达到轻罚的目的吗?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辉给记者分析了吸毒人员所打的"如意算盘":

  按照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如果又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先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但由于劳教场所和监狱衔接工作 不够,一部分刑罚执行完毕本该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释放后,常常因工作衔接不畅而未被再执行未满期的劳动教养。于是,一些劳教人员认为,只要是在劳 动教养期间又被判刑的人,就可以只执行刑法处罚而免除行政处罚,从而产生以假自首的方式来缩短被羁押的时间的动机。

  "吸毒被劳教的时间通常是两年,而贩卖一小包毒品通常被处刑6个月,以6个月被羁押的时间来换取2年的被羁押时间,对吸毒人员来说,无疑是很’划算’。"陈晓辉说。

  除此之外,一位资深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导致侦查人员过于追求打击的人头数,从而忽视或者故意忽视对这类假自首案件的甄别,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这位检察官对记者透露说,公安机关每年都为各办案部门下达以打击人头数计算的打击任务,且打击任务几乎是连年增长。在统计打击人头数时,通常又 是将劳动教养、逮捕和未经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作为统计打击人头数的口径。因此,出于完成打击任务的动机,一些基层办案部门钻统计口径不一的空子 —对强制戒毒的人员在报劳动教养的同时又报批准逮捕。因而在出现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己坦白犯罪事实的情况时,容易忽视或者故意忽视了 对坦白事实的甄别。

  "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不一,也给编造贩毒假案提供了空间。"这位检察官说,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对未缴获毒品,而买卖双方供证一致,且在时空 上基本吻合的贩毒案件的处理,各地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地方要求必须要有一次现行捉获(查获买卖的对象—毒品)才能认定。而有的地方为了加大对毒品犯罪 的打击力度,只要有贩毒人员的供述和买毒品人员的证实,不管是否缴获毒品都要定罪处罚。"按照前一种标准,将会放纵大量的毒品案犯,而后一种标准,又会为 假自首案件提供条件,导致假案错案的出现。"

  在办案实践中,陈晓辉发现,现行刑法对这种以假自首妨害司法的行为没有设定罪名加以打击。

  "刑法从305条到317条以13个条文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但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以假自首的方式妨害司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也没有规定为帮助他人逃避劳动教养而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处罚。"陈晓辉无奈地说。检察官支招

  增设罪名打击此类行为

  在对这类假自首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之后,陈晓辉提出了一些对策。

  "加强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同监狱的衔接工作,这是首先要做到的。"陈晓辉说,对在劳动教养期间又被执行刑罚处罚的人员,在刑满后,及时与原决定处 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劳动教养的单位联系,将未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期继续执行完毕,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彻底消除劳动教养人员通过以较短刑罚换取较短关押时间的想 法。

  "制定零星贩毒案件定罪处罚的统一证据标准,提高对零星贩毒案件的处罚标准。"陈晓辉认为,贩毒在8类严重刑事犯罪中起点刑是最低的,如对贩毒 罪处以较重的刑法,就能消除假自首的"获利空间",从而杜绝假自首的出现。此外,加强对吸毒人员坦白案件的证据甄别和复核。如果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当场缴获 赃物的,除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外,对案件内的证据一律进行甄别和复核,对非法证据一律依法予以排除,以杜绝假案错案的发生。

  "最重要的是,增设罪名,加大对此类妨碍司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陈晓辉认为,这是最有力的一招。正因为刑法对自己伪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的行为没有规定加以处罚,以致犯罪嫌疑人敢于大胆编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惟有增设罪名,加以打击,才能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南京检方的做法值得借鉴

  法制网9月25日曾报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 初犯、偶犯、从犯……或有立功、自首表现……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以切实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通知,正是南京市检方为了应对涉毒嫌犯想以轻刑躲劳教的"小聪明"所开出的"处方"。

  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说,重复吸毒人员之所以编造微量贩毒案,是因为他们觉得,拘役3至6个月,比劳教2年以上"合算"。显然,如 果让他们择轻而从,钻法律的空子,既无法体现打击涉毒犯罪要严的精神,也达不到惩戒、教育的目的。这就需要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 效衔接,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更加有力。而这,正是南京市检察院出台这一通知的目的。

  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个通知表面上看起来从宽,但却体现了法律的有效衔接,有着非常强烈的针对性。按照这个通知精神,凡在因为复吸毒品 被查处过程中主动交待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一般不予批捕,"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复吸毒品人员不是想通过"自首、立功"躲避较长时间的管制吗?我 就让你的"自首、立功"成为不予批捕、起诉的理由。而对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复吸人员,公安机关一般是要根据规定报送劳教的。这样的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 性,又堵塞了执法的一个漏洞。

  王珍祥表示,下发这个通知,目的是尝试正确运用法律,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疏而不漏,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那种想以轻刑躲避劳教的"小聪明"再也玩不得了。

  编后

  相信今日本网刊发的重庆市检察官剖析吸毒人员编假案、假自首的报道不是个案。犯罪嫌疑人总要想方设法逃避打击,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重庆的有 关情况值得各地警醒。但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发现,而在于如何筑起坚固防线以堵住执法漏洞。在这方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做法确是值得各地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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