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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党中央的建议书

发布日期:2005-04-15 06:53:15 2571 次浏览

作者的话:2005年两会期间有关部门透露:为了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今年将立法制订《行为矫治法》。这充分说明中央是顺应民意,有决心铸造民本政府、法治政府的。

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推行的亲民、爱民、为民之善政获得了海内外的广泛赞誉,对于提高中华民族在文明世界中的地位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 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之时,我感到,一方面中华民族大有希望,国家进入了百年来的最佳发展时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弊政,其中,最 大的弊政当属劳动教养制度。现实、理性和良知告诉我:弊政不除,百姓不安;你不说话、他不说话、我不说话,总有一天,大难降临时,已经没有人站出来说话 了;毕竟就像有许多人在收容遣送制度之下莫名其妙地失去了自由甚至生命一样,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下,谁又能保证不经司法程序和审判而被某个“领导”下令“劳 教”的事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呢?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您一 定知道,因为冤屈上访、与“领导”不和、举报腐败、无辜牵连、不明不白地错误被抓、判刑无证据又不愿放人等“莫须有”的罪名或因素,许多人被劳教,致使妻 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太平盛世的当代中国,此种人间悲剧不应当继续上演了。在此,我郑重建议: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就 算对于处罚轻微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功不可没,可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 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属于明显的违宪违法,再不纠正,怎么让人民相信——政府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是文明国家,而不是野蛮国家!而政府以违宪 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犯法,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政府违宪违法,等于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谁还会尊重宪法和法律呢?如 此一来,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失范和动乱的危机就潜伏其中,这岂不是与劳动教养制度之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来目的南辕北辙吗?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 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 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 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 长达1-3年。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 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党的“十六大”也庄严宣誓:“尊重和保障人 权”。但如果我们不及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岂不是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制造了借口?

 尊 敬的中央领导人:“劳动教养”堪称当代中国的第一大弊政,斯言并不为过矣。该制度1957年诞生之初,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的。但谁也没有想到,改革开 放后,“反右”运动被否定了,劳教却大行其道。据不完全统计,至今,被劳教者(其中也有很多被迫害者)已有350万人以上,其血泪苦难还不足以使我们改弦 易辄吗?

最近中央不容许超期羁押,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一些地方公安当局花大量的精力、财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实弄清楚就急于宣传出去;后来发现抓错了人,也不放人,为了表明当局没有办错案,便对无辜者处以劳教;

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

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

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一律劳教三年,把一些本不应当被劳教的人予以劳教;

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

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送去劳教;

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

有的突破劳教对象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这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

有 的公民因为投诉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发表文章抨击形象工程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在涉案的公司打工而被劳教;有 的因为为别人说了一两句公道话而被劳教;有的因为有前科遭遇“严打”而被劳教;有的因为错抓而被劳教;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如“拣了你的手机,还不请我 吃一顿?”而被劳教。

大量的事实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部分官员作恶的工具。我所接触的许多有良知的地方官员都表达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不满。一位地方公安局领导表示:“我就顶着压力,一个劳教的案子也不办。因为劳教制度太坏了,真的太坏了!”

再让我们看一些媒体上报道过的具体案例:

从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肃酒泉市夹边沟劳教农场,3000名右派中有近两千人死亡。(见《夹边沟记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为“诽谤省里主要领导”、“反程维高集团”的罪名而被授意“判几年徒刑”,但因缺乏证据,被劳教两年。

沈阳公民周伟因举报马向东等人的腐败问题,被劳教两年。慕绥新也将举报他的人送进了劳教所。

山东记者贺某因举报腐败而被劳教3年。

湖北一位民选的村主任余兰芳因上访要求清查前村干部的腐败、乡村非法加重农民的负担等问题而被说成“黑社会的组织者,网罗一些上访户,造成社会动乱”,被判劳教1年半。

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

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

鲁 北在《劳动教养还要试行多久》一文中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情况:有一名劳教人员病得很厉害,几天没有吃饭了,两只脚肿肿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时从嘴里发 出救命的微弱呼声。但干警仍说他是装病,有一天,当其他劳教人员向干警报告他不行了,医生来到他床前,号脉后却说:没事,心跳正常。转身就出来了,也许房 间的气味使他受不了。我问他怎么样?他说,没事,装病。没过十分钟,这位劳教人员就停止了心跳。

某地公安局仅 仅根据一封恐吓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关当局为了彰显打黑政绩,极力拼凑“黑社会”,把相互不认识的、刚来打工的都说成是黑社会成员,头一天刚经过公安 局批准购买的矿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当局发动舆论工具广泛报道,于是乎,案件上升为上级督办的大案、要案。尽管经过核对笔迹后发现恐吓信与这些 人无关,但他们仍将许多民工送去劳教,以显示没有抓错人。

这么多血腥、恐怖的事实难道还不能够促使中央政府早日下定决心,一举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吗?

我认为,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尊 敬的中央领导人: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我在2003年6月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提交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 法审查的建议书”。可惜的是,尽管网络舆论对此反响强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沉默徘徊,未能迈开实行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启动违宪审查机制。

需要正视的是,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教制度的确关系重大,它涉及到立国之本:是人治还是法治?是官贵民轻还是民贵官轻?

如果仍然实行人治,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就是“法”,宪法只是摆设、花瓶,那么启动违宪审查,等于宣布从此违宪的文件和讲话不灵了;废除劳动教养,等于从此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那还行得通?!

但中国共产党早有庄严承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1982年宪法通过20周年的讲话中也提出:“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如此说来,党和政府应当有决心摆正自己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都应服从宪法;宪法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轴心;只要中央不违宪,就不应当害怕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会削弱党的领导;实际上,只有依照宪法治国,才可以保证党的长期地位。

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新的领导集体和人大常委会能够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拿出应有的魄力、决心,迈开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严重变形、走样,已经声名狼藉,我认为,为了除旧布新,表明新一代领导人的“新政”新气象,不宜像有的学者所建议的——保留劳教制度,但将它上升为法律。

我 认为,可以先将“治安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处罚法”,加入社区矫正等内容;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以“治安处罚法”或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替代其对轻微违 法人员的处理。“治安处罚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必须符合四项要求:一、有简易的司法程序和审判。二、赋予司法救济手段和上诉等权利。三、完善监督机 制,杜绝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的随意抓人。四、受处罚期限低于刑法中的最低有期徒刑。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现有的劳教所改为治安处罚所或行为矫正所。

有了“治安处罚法”的替代办法,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还有什么理由不寿终正寝呢?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时直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在此,我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答复为盼。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200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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