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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宁判刑不劳教”凸显法律制裁体系紊乱

“宁判刑不劳教”凸显法律制裁体系紊乱

发布日期:2006-09-21 01:46:24 2269 次浏览

  不 少人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或者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试图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根据这一新情况,南京 市检察机关研究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情节轻微的吸毒人员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吸毒人员甘愿承认犯罪"宁判刑不劳教",而司法机关则"宁劳教不判刑",这着实让人感到莫名其妙。这表明,我国的法 律制裁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反而比刑罚重。吸毒者"宁判刑不劳教"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体系缺陷造成的"轻罪重罚",而司法机关"宁劳 教不判刑"则是为了实现"轻罪重罚"的打击力度。

  劳动教养明明是行政处罚,应属于处罚较轻的制裁方式,而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期限却比较轻的刑罚还要长,虽然刑罚是比较严厉的制裁方式,但它有时却比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的期限要短得多。

  就法律制裁体系而言,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而刑事处罚则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这就要求在处罚方式的设 计上,应当体现出轻重有别、合理衔接,这既是立法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制裁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要求,更是责罚相当和罪刑一致等追责原则的要求和体现。而事实 上,我国当前行政处罚方式中最重的劳动教养却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它的期限最长可以是四年。这样以来,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较轻的刑种如管 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形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倒挂",出现名义上是违法在处罚上却比犯罪重,名义上是犯罪在 处罚上却比违法轻的不正常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的劳教制度设计不合理,它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轻罪应判的刑罚。

  "宁判刑不劳教"不仅在南京存在,在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也不仅在吸毒者中存在,在其他违法分子中也存在。当 然,我们不能一味谴责违法者的狡猾,因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钻法律空子的权利。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并尽快加以改正的是,切实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法 律制裁体系的改革,消除当前法律制裁体系缺陷,废除劳教制度,消除行政处罚与刑罚"倒挂"现象。

:所以公安机关想出了一个先判刑后劳教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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