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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我国首次发表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于同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白皮书发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有记者问,白皮书并未提到“劳动教养”,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 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姜伟表示,劳教制度为维护中国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劳教制度从1957年确立,如果说“在维护中国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不容回避的是,劳教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近些年,劳教制度的弊病已经被重复了千万遍,有关改革乃至废止劳教制度的呼声不时响起,最为重要且不容拖延的是,一个是与《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恰恰是劳教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法理上的存在依据;更在于,近年来,由于“自侦自审自判自执”,劳教制度沦为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而且,在2003年,就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要求改革“实质上极端不合理、形式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劳教制度。
必须要指出,现在的共识,更多在于对劳教制度本身价值评判上,对于劳教制度之“恶”,这一点没有分歧,但对于如何处置劳教制度,不得不说,却存有争议,乃至阻力不小,虽然主流的声音更倾向于“改革”而非“废除”,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难产,总是让改革只见风声不见雨。改革必然伴随着阻力,阻力固然客观存在,但这不是止步不前的理由,阻力,只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和诚意。
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是已经逼到眼前的必须回答的问题。不妨让我们顿足回首,昔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皆已经被废止,而劳教制度却依旧岿然不动,顽固地坚持“好死不如赖活着”,与时代前进反方向兀自渐行渐远。不难预见,若没有劳教制度,就没有湖南唐慧事件、重庆“一坨屎案”和重庆任建宇“QQ空间案”……其实,这无不在提醒,共识若长时间无法“变现”,则无异于纵容“恶”的存续。与劳教制度存续相伴生的将是这一制度“牺牲品”的同步累积,而不是减少。
一个明显与法治社会不兼容的制度,本该死路一条,但是,这个早在法理上被认定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法,却事实上只是个“死缓”。为了让更多悲剧不再发生,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为了让社会问题找到更加理性恰当的解决渠道,迅速、干净、彻底地终结劳教制度,成为这个时代里一个绕不开的法治命题,不能也无法再无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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