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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劳教改革不能再拖

劳教改革不能再拖

发布日期:2012-10-08 18:54:00 2982 次浏览

10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此次权威表态,让我们看到劳教改革的破题在即。

我国劳教制度起源于1950年代;在改革开放之初,它被重新激活。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就是姜伟所说的劳教得到了“立法机关批准”;但这并不是人大立法,特别是2001年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这使得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备受争议。

而且,因为劳教不经过法院,没有律师的辩护,它的处罚内容含糊地包括“无理取闹”、“不务正业”等等,容易成为“口袋罪”。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唐慧案。唐慧的幼女被胁迫卖淫,但负责此案的湖南永州警方消极办案。唐慧多次上访,却被警方劳教一年半。2009年9月,重庆市民彭洪,在网上转发了一幅漫画,只点评了句“这把伞好怪哟”,结果被当地公安劳教两年。显然,这些都严重扭曲了劳教制度的本意。

这就是姜伟所说的“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所以,如今,改革劳教成为共识。但是如何破题,并不简单。

早在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即达到420名,占总代表的十分之一。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了当年立法计划。但是,草案发给各省、各部委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阻力颇大。

当时参与立法的司法部司法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回忆说: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交给法院,但公安部门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是:“可以给,但是如果社会治安乱了、出现问题,到时不要找我。”法学家姜明安称:相对刑事诉讼,劳动教养程序上比较“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上诉到市里、省里。总之,因为司法机关之间的平衡问题,以及担心取消劳教引发治安恶化,当年的立法搁浅了。

昨天,在描述这一轮中国司法改革时,姜伟使用了“顶层设计”一词,称,此次改革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主导的,以避免“不愿放权”和“扩张权力”的问题。这种顶层设计有助于平衡司法机关的矛盾,避免部门利益的羁绊,形成改革合力。

事实上,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劳教的改革也悄然启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数个部门、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不再由公安一家决定。

这让我们看到改革的希望。但客观地说,劳教制度是纳入现行的行政处罚机制,还是引进外国的“保安处分”,还是将劳教场所学校化?是由法院主导,公安主导,还是行政司法部门主导?这些改革的大方向还没有定论。不过,好在改革已经成为共识,既然如此,现已启动的相关试点,就不能停摆,步2005年立法的后尘,更要以改革破除部门利益。

需知道改革停滞,矛盾却在积累;现在回避的问题,都会在将来遭遇,而且会遭遇更多的问题。劳教改革再也不能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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