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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政府收养"问题少年" 一次法律资源运用的思路

政府收养"问题少年" 一次法律资源运用的思路

发布日期:2006-08-15 01:13:27 2532 次浏览

  背景

  今年6月9日,参与盗窃团伙案件的未成年人王小兵和骆小军分别被批准政府收容教养两年。这是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成立三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政府 收容教养案件。该起案件的背后不仅凝聚着省公安厅执法服务队员的心血,同时,也对基层民警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给出了一个明晰的思路。

  问题少年 出自偷盗之家

  王小兵(系化名)没有想到这次自己会被真的送进来。已经习惯于被派出所抓,然后又放,再抓后又再放的生活模式了。对派出所的环境,熟悉的如同老民警。仅仅因为不满16周岁,每次偷盗被抓之后,他总能从容的出来。

  老家在亳州的王小兵,幼小便辍学随父母南下到钢城马鞍山以偷卖钢铁为生。母亲在一次翻墙头盗铁的过程中,不幸摔下,落得终身残疾,瘫痪在床。父亲除了依旧重操“旧业”外,也开始了四处的游荡。王小兵从此开始闯荡江湖,很快与一帮兄弟混在了一起。

  今年6月5日,王小兵再次的“翻了船”,他们十几人一同被抓。这次,王小兵没那么幸运了。由于是盗窃团伙,多次作案涉案,且涉案价值高达8万余 元,民警们开始慎重对待。还有一个外在原因是,这次省里派下来了“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队员们都是熟悉办案程序,精通法律政策的行家里手。案件办理的规 范与否,难逃他们的火眼金睛。

  是抓是放两极民警斟酌

  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马家利和他的同事汝晓明就是作为服务队员,来到了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陶庄派出所的。在此期间,王小兵又一次进了派出 所。按照以往的惯例,他还会轻松地走出派出所,因为他不满16周岁。与王小兵一样年龄的还有一个骆小军(化名)。但这次,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

  有民警认为,盗窃少量的公私财物尚能给予治安处罚,盗窃数额达到几万元却予以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显然是属于打击不力。至少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裁决,不执行拘留。

  马家利和同事经过研究后认为,“放”和“治安处罚”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的一面,但综合全案,又都有失偏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放了之,确有放纵犯罪之嫌;明显超过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却予以治安处罚也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

  具体到该案,二人参与盗窃数额超过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仅因不满16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 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他们认为应当对王小兵和骆小军适用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必须查明 该二人是否是在校学生、家庭有无管教能力、本人一贯表现等相关情况后再定。

  政府收养 开启法律闲置资源

  由于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是企业公安收编过来的,自2003年收编以来还从未办理过政府收容教养案件。马家利他们又与马鞍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同 志一起对该案的呈报程序进行帮助指导。最终,王小兵和骆小军分别被批准政府收容教养两年。这起案件也成了该分局成立三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政府收容教养案件。

  已经从基层执法服务回到省公安厅的马家利告诉记者,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法律依据,一是“治安法”中的行政拘留的有关规定,对年龄都有明确的限定;而劳动教养也是必须年满16周岁的。二是刑法。但对承担刑事责任有严格年龄界定。

  马家利深有感触地说,对这类“问题少年”的处理,一直是基层办案单位头痛的事情,“抓之难办,放之可恨”。合理运用现有政策法律资源,无疑是一剂可治病的良方。

  对“问题少年”的收容教养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14周岁以下的人,须报省公安厅批准;14至16周岁的人由各市公安机关批准。收容教养地为省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所。

  8月14日,记者连线省少教所得知,已经在里面呆40多天的王小兵,表现不错,生活的也很好,感觉“比在外面飘荡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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