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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泄露戒毒人信息追究责任

泄露戒毒人信息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20 19:46:00 2658 次浏览

 

备受社会关注的《戒毒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后的第三个国际禁毒日公布施行,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戒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日前,云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云南警方”特邀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禁种禁吸处副处长杨长福与博友聊起了我省的戒毒工作,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莫关耀也以专业的角度,解读了《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中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另外,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戒毒人员不用担心私人信息的泄露。

《戒毒条例》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除了自愿戒毒外,对吸毒成瘾人员还提出了三级联办式的社区戒毒模式。

对话

@灭绝儿:进过戒毒所之后,个人信息是否保密,会不会影响以后就业、结婚?

云南警方微访谈嘉宾(以下简称嘉宾): 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无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应该追究责任。

@一P白马5000J:这些人员戒毒成功出来找工作,被问到生活经历时应该如果作答呢?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为受戒人员解决这一难题?比如提供工作机会等措施?

嘉宾:相关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戒毒人员,违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机构应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与帮助。

@开口不语——黎:边疆县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问题难。现在有没有相关政策呢?

嘉宾 : 国家禁毒委11月29日在贵阳召开了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现场会,目前我省正在积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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