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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刺死”的根源是不合理的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20 06:24:29 2997 次浏览

周而复始的离奇“死法”,周而复始的公权撒谎,让网民增添几许无奈,尽管每次非正常死亡后,有问责,有运动式的执法,但制度却岿然不动,结果山还是 那个山,水还是那个水。

据《新京报》报道,4月18日,山东威海市委宣传部通报乳山市看守所内发生在押人员被“针刺死”事件(死者胸部有小洞,被告知是“抠粉刺留下的”, 而尸检结果显示,死者遭遇了“针类锐器反复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致心脏压塞死亡”)。看守所所长及值班民警已被停职接受调查。据悉,这起发生在 去年11月13日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长达5个月的时间没有人对此承担责任。

骷髅死、冲凉死、洗脸死、喝水死、做梦死……这些死法发生的场所不一,但问题实质是一样的:发生的场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封闭场所,民众的监督不能 进入,阳光无法照入,产生的原因往往都是公权的滥用或渎职。

实事求是地说,上级机关对于媒体曝光出来后的每一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都很重视,一般来说,媒体曝光后,通常有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政法委、纪委 介入,像“喝水死”惊动了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检察院,而“躲猫猫”事件甚至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专员介入督促调查。而且,我们的上级机关也不仅仅是就案查 案,每一件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都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布置一次集中大行动。比如“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对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大整 治。然而,遗憾的是,个案对于有关官员的严肃处理也好,集中进行“运动式执法”也罢,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仍如期而来,最多不过换一种“死法”而已。譬 如,今年3月,“喝水死”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再次提出加大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力度,进行执法大检查,公安部的话音刚落,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行政拘留 所又曝出“洗脸死”事件。

周而复始的离奇“死法”,周而复始的公权撒谎,让网民增添几许无奈,尽管每次非正常死亡后,有问责,有运动式的执法,但制度却岿然不动,结果山还是 那个山,水还是那个水。譬如,“躲猫猫”事件后,许多学者提出看守所要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实现侦查与羁押分家,律师要能在第一时间介入诉讼,要在侦查期 间就能会见当事人。然而,“躲猫猫”事件过去一年多了,“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儿子”这个事实没有丝毫变动,而律师会见当事人,连《律师法》都规定不需要侦 查机关批准,但却在许多地方被搁置起来。再比如,劳教问题一直为学者所关注,学者提出要将劳动教养改造为违法行为矫治,而将劳动教养法制化的《违法行为教 育矫治法》起草工作,在上一届和本届人大都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不过,几年过去了,这部法规仍不见踪影。

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这方便公安机关更快捷地获取口供,更迅速地侦破案件,因此,即使是侦查与羁押于一家,会造成一些被羁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比起 公安机关的核心利益来说,也是次要的。劳动教养虽然名不正、言不顺,但方便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管束一些游手好闲又够不上刑事犯罪的人员,特别是约束一些上 访人员,实现“维稳”的第一任务,这是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所在,所以,即使出现一些骷髅死、冲凉死,这一制度都不能“死”。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两会”上回应“钓鱼式执法”时称:“钓鱼执法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缘于有奖举报的制度原因,因此,问责具体的执法 人员并不适当。”看来,俞正声是清醒的,他知道问题核心在于制度本身。所以,针对稀奇古怪的被羁押人员的“死法”,笔者建议不仅要追究那些失职的警察,还 要尽快让产生这些“死法”的制度尽快地“死亡”。

作者:杨涛 检察官,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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