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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场所交流 / 特色举措 / 广东全面实行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报酬制 月均报酬52元

广东全面实行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报酬制 月均报酬52元

发布日期:2005-04-02 04:36:33 1835 次浏览

   从2005年开始,广东省劳教所将全面铺开劳动报酬制度。广东省劳教局2月5日表示,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扩大劳动报酬覆盖率,适当提高报酬标准,特别是与习艺性劳动结合起来,使劳教人员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去年以来,广东省劳教系统把落实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作为深化创办劳教特色工作的“九大举措”之一,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广东省已有 23个劳教所实行了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占全省劳教所总数的79.3%,累计发放劳动报酬786.26万元,共有14万余人次获得劳动报酬,月平均报酬 52.94元,个人最高月劳动报酬达556.3元。

  广东省劳教场所推行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财政发放的劳教人员伙食费和劳教所从生产 中提取对劳教人员的伙食补贴,完全可由劳教人员自主支配。劳动报酬以劳教人员劳动贡献为主要依据,实行计时和计件制,同时与所内表现、处遇等级(分宽管、 普管、严管三级)挂钩,按劳动收益的15%至20%标准予以兑现。

  广东省劳教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报酬制度推行以来,在劳教人 员中引起了积极反响。一方面,激发了他们主动参加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通过劳动对他们的一些不良习气进行矫治。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了部分劳教人员的经济困 难。此前,财政给予的每月5元杂费在购置日常用品时往往捉襟见肘,劳教人员改造情绪受到很大影响。而实行劳动报酬制度后,相当多的劳教人员可以通过获得的 劳动报酬,自主购买生活用品和改善生活,有的还预留一定存储,为解教后回归社会打下基础,甚至还有的贫困家庭的劳教人员还将劳动报酬寄回家庭,减轻家庭负 担,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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