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报道
2005年4月28日,湖北省十堰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劳教所成立了省首家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5月5日,是劳教人员与亲属每月一次的“见面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建明亲自带领市法 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局机关青年干警到劳教所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咨询,解难答惑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多份,为劳教人员送上了一份免费的“法 律大餐”。 ( 来源:十堰日报)
一份通知 《关于成立十堰市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市劳教所各大队、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与维权并举。经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决定,成立“市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无偿为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证证明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组成
十堰市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劳教所指派有关人员组成。
三、办公地点
工作站办公地点设在市劳教所教育科。
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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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追索扶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
※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供代理资格证明。
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由所在监狱、劳教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由监狱、劳教所代为办理或者由监狱、劳教所通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办理。在刑事侦查阶段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办案部门通知其近亲属、代理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
※法律援助采取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让打不起官司的人打赢官司,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走进劳教所,维护劳教人员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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