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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场所交流 / 管教经验 / 劳教学员要还同学“清白”

劳教学员要还同学“清白”

发布日期:2006-03-11 22:29:16 1468 次浏览

  “我已经劳教一年多了,一直用同学的名字,怎么才能还她一个清白啊?”昨日上午,市女子劳教所学员汤丹焦急地向律师咨询。

  昨天是三八妇女节,千禧年律师事务所的10名律师走进市女子劳教所,为劳教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学员陈凤娇,2004年11月因吸毒被处劳教 两年。她在陈锐伟律师的咨询桌前,指着自己的胸牌急切地说:“陈凤娇并不是我的真名,我真实的名字叫汤丹。陈凤娇是我中学同学的名字。劳教一年多一直都在 用她的名字,我觉得很对不起她。”陈律师吃了一惊:“为什么使用别人的姓名?”“被抓时心里很害怕,担心传出去不好,就随口说了一个同学的名字。后来就一 直用的这个名字。”她低头回答。

  汤丹告诉律师,她很担心因为冒用名字导致同学户口被下走,档案记录出现污点。陈律师解释说,按照规定,劳教人员的户口不会被下,只是档案上会有 记载。汤丹更着急了,她说虽然把冒用名字的事情告诉了同学,对方表示不会追究,但自己心里一直觉得对不起人家,想要还同学一个“清白”。

  看到汤丹如此后悔着急的样子,陈律师当即表示要帮助她进行更正,尽快停止其对别人姓名权的侵犯。(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汤丹冒用同学的名字在劳教所劳教,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千禧年律师事务所陈锐伟主任律师认为,汤丹在冒用同学之名后,将情况如实告诉了同学,并且对方表示不追究,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她的同学要追究的话,汤丹的这种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劳教人员中使用假名的现象还是有的,特别是外省籍劳教人员,由于现在公安部门办案并不需到当地核对过,通常以“自报”处理。有些纯粹以他们身上的身份证 为准,也难免会有假。我们省劳教人员考核办法规定:使用假名者,一经发现,发现之日前的所有奖励取消,但处罚保留。因为使用假名的人隐患很大,一个问题: 他们为什么使用假名?很可能他们身上有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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