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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二劳教所—— 强化督察提升警察执法能力


 

今年2月18日和10月26日,广西第二劳教所警务督察队在例行督察时,发现两名警察值班时违反值班制度,对其给予了及时问责处理。当事警察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引以为戒,决不再犯。

广西第二劳教所政委姚恩林说,该所在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中,建立了严格规范的警务督察机制。警务督察充分发挥了监督纠防保职的职能作用,做到警察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警务督察就延伸到哪里,促使警察的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和提升,进一步净化了监管场所的执法工作环境。

开展警务督察特别是随警督察,是一项现场性较强的纠违查偏工作。为最大限度发挥警务督察的预防作用,该所还细致地制定了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要点和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及时掌握警情动态,针对关键岗位、人员和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方案。同时为做到超前介入,及时转移督察重点,该所主动开展警务督察,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督察帮助和服务基层的重点,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开诚布公地向警察讲明白,做好“场外指导”,既传方法又引路子,帮助警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增加执法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从今年开始,广西第二劳教所在全所戒毒人员管理中也试行了聆讯听证制度。在聆讯听证制度中坚持“六个原则”,提升执法公开透明度。一是公开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监督原则,四是允许申辩原则,五是旁听原则,六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聆讯听证制度要求举证警察现场陈述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并出示相关证据,在处理违纪事件时做到事实清楚,采集证据合法,引用法律规定准确,作出处理结果符合规定,从而使警察执法更加规范、透明。通过调查举证人与违纪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与答辩,违纪人员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违纪事件的危害,明白了违反所规队纪必然受处罚,认识到处罚结果是有严格程序及标准的,既教育了违纪人员,又使其更加服管服教。该所四大队戒毒人员韦某,今年4月因偷窃他人财物被严重警告一次。事后,韦某以证据不足处罚过重为由拒绝接受处罚。5月初,韦某申请聆询,在聆询听证会上,举证警察详细陈述了韦某偷窃的时间、地点及财物名称数量,并出示了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监控录相资料,宣读了记分考核中“偷窃”他人财物给予严重警告的规定。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韦某最终承认错误,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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