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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5-04-25 07:22:51 2258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 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200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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