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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关于严禁组织劳教人员超时劳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5-09-23 07:58:21 2649 次浏览
  为切实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确保劳教场所安全稳定,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扒 制定本规定。
一、劳教机关依法组织劳教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是教育挽救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劳教人员的不良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的基本途径。有劳动能力的劳教人员,应当参加劳动。
二、劳教场所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劳教人员休假。保证参加劳动的劳教人员每周至少休息 1天。
三、劳教人员每周劳动不超过6天,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未成年教养人员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劳动期间,应以工间操等形式安排劳教人员适当的休息。
四、因季节、工期等原因确需临时延长劳动时间的,须提前拟定计划,经管理、教育、劳动矫治部门审核,报劳教所长批准,方可实施。延长的劳动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在事后及时进行补休或补学。
五、劳教场所应根据劳教人员性别、体质、构成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劳动项目、对外签订劳务合同。
六、劳教场所应根据劳教人员的数量。能力以及生产设备。工具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劳教人员的劳动定额或劳动指标。
七、劳教场所应完善劳教人员劳动时间统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及教期的劳教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一名劳教人员的在教期间的劳动矫治时间,列入教育矫治计划。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八、劳教场所应畅通信息渠道,使劳教人员有多种方式对劳教所超时劳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举报、反映。
九、劳教场所应通过开展劳动竞赛等方式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劳教人员的劳动技能。
十、劳教场所要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效率。
十一、劳教场所要丰富和完善其它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确保劳教人员能够完成足够的课堂教育和其它教育时间。
十二、劳教场所要加强劳动收入的分配管理。劳动收入的分配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随意支配使用。
十三、劳教场所应对参加劳动的劳教人员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十四、各省(区、市)劳教局长、劳教所长、大(中)队长要切实负起宣传、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制定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督促检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上级规定的责任,及时整改超时劳动问题。
十五、省(区、市)劳教局和劳教所应对劳教人员劳动时间问题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劳教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劳教场所组织劳教人员超时劳动、不及时整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如果不改变当前监狱、劳教所生产经营在工作中的比重,就难于避免超时劳动的发生。谁都不想超时劳动,但经济指标压在头上谁也走不出超时劳动的怪圈,抓一抓好一阵,手一放就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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