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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教养 /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严禁劳教场所乱收费的规定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严禁劳教场所乱收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5-09-21 07:55:14 2359 次浏览
  为规范劳教场所管理工作,杜绝各种乱收费现象,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孔 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三试”加减期、准放假时,不准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审批材料打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二、劳教人员会见亲属时,不准收取会见费、茶水费、会见证工本费等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赞助。捐赠等名目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组织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需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收费标准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劳教场所不准从中提成或盈利。
五、不准对劳教人员亲情用餐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准以吃套餐为名多收费、高收费,饭菜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明码标价;亲情餐厅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
六、为劳教人员服务的所内小卖部,禁止承包给个人经营,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当地平均零售价。
七、劳教人员经批准与亲属通电话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
八、属于允许的收费项目,收费时应出具收据,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正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场所财务部门账目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设“小金库”。
九、劳教所无权随意设立任何收费项目。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制止乱收费作为劳教系统规范执法,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进行检查,发现场所乱收费要追究所领导的,责任。
十、本规定列入劳教机关所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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