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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地方动态 / 重庆在全国首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

重庆在全国首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

发布日期:2009-03-01 00:45:33 2914 次浏览

  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作风建设,2月27日,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布了“重庆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据悉,这样的“禁令”在全国尚属首例。 

  文强在会上介绍,最近在云南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去年,我市监狱劳教系统也发生了民警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家属红 包等违纪违法案件。因此,结合去年的纪检工作情况,市司法局制定了此“十条禁令”。即,

  一、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服刑(劳教)人员;
二、严禁工作期 间擅离岗位、到岗不履职;
三、严禁利用调换场所、安排工种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接受服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吃请、娱乐活动;
五、严禁收受回 扣、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严禁瞒报、迟报紧急重大情况;
七、严禁涉足色情场所;
八、严禁违规使用武器、警戒具;
九、严禁违规办理服刑(劳教)人员的行政、 刑事奖励;
十、严禁将监管职权交与服刑(劳教)人员行使。

  违反以上禁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者,一律先停职或免职;违反第七、八条者,一律清除出监 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会上还公布了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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