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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戒毒管理局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戒毒工作 变更戒毒措施等将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14-09-02 10:40:08 2253 次浏览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在隔离戒毒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甘肃省戒毒管理局积极协调省甘肃省禁毒办下发通知,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变更戒毒人员戒毒措施等问题给出了规范操作流程。

强制隔离戒毒提前延后解除有时限

省禁毒办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七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变更戒毒措施审批手续有章可循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可以允许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就医。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戒毒人员出所就医后的30日内,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医生、所领导的意见书,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省禁毒办要求各市、州禁毒办协调督促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在收到变更戒毒措施材料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批并通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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