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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告诫和戒毒效果评估,凡是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复吸毒品的,一律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9日,吉林市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进会议,在总结去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今年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市禁毒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社区戒毒,即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我市已于去年在全市8个试点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切实加强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依法推进全市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努力遏制毒品危害,我市决定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会议要求,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等组成。有戒毒和康复人员的社区设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等组成。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告诫和戒毒效果评估,严格检测次数,规范档案管理,凡是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复吸毒品的,一律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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