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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戒毒人员或免治安处罚

发布日期:2010-11-26 07:07:18 1766 次浏览

   “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不因吸毒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这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的。

  2008年至今年10月,宁夏全区共破获毒品犯罪案7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42名,缴获毒品海洛因74.95公斤、各类新型毒品37.65公斤,同心县成功摘掉全国毒品问题“重灾区”帽子。但是毒情依然不容乐观。《办法》着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台,提出了多项强化禁毒工作的新举措。

  学校不得歧视戒毒返校学生

  近年来,宁夏区内学生吸食毒品的问题引起社会格外关注。《办法》拟规定,各级政府要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学校应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的毒品预防知识教育,每学年安排毒品预防主题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以往,学生戒毒后往往遭到学校歧视而被拒之门外,这部分学生走向社会后极易再次吸毒,甚至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不得歧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提倡社区戒毒提高戒断率

  在戒毒措施方面,《办法》提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自愿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人员名单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戒毒人员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此外,对于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办法》明确,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应当支持社区戒毒工作,在心理康复、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生活保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根据戒除毒瘾情况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另外,针对现在吸食毒品的场所逐渐转移到娱乐场所的现象,《办法》中加大了对娱乐场所内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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