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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以后公民有卖淫嫖娼行为,将不再处以劳动教养。 ”关于最近公布的第十八号主席令,沈阳大学副教授、执业律师杨军昨日接受采访时说。
2009年8月 27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这涉及多部法律的修改,其中的第91条:“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
“其实条例本身已经随着2006年3月1日《处罚法》的实施就废止了。很显然,新法之于旧条例最显著的修改就在于新法取消了过去一度合法化使用的‘劳动教养’制度。此次的第91条规定再次肯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杨军表示。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沈阳市公安局,警方有关人士称,沈阳确实已经取消了劳动教养。在最近的打击卖淫嫖娼行动中,也没有对任何当事人实施劳教。
杨军表示:“此次虽然不是新的法律规定颁布施行,但也看出了我国立法机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审慎态度以及公民人权的日益重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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