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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率

发布日期:2008-04-24 06:14:55 1299 次浏览

  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处遇的非监禁 化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都明确了社区矫正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对社区矫正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所以说,社区矫正的对象只能是以上五类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范围也是一样。

  目前,认为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过低,已经是学界的共识。有的学者主张将社区矫正扩大到未成年犯、老病残犯,或者 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框架内,要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五种情形的适用率。按照不同 的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主体,提高五种情形的适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司法部发布实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 七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但是,通过提高五种情形的适用率,从而达到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处置方法 包括:少管所监禁矫治14至18岁的罪犯;劳动教养所收容教养已满14岁的严重违法未成年人;戒毒所收容治疗吸毒未成年人;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14岁以上 卖淫嫖娼未成年人;工读学校集中教育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在校学生;治安拘留所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不适用于青少年。被判 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在社区接受矫治,等等。

  问题在于,其一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之后,再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同样无法避免监禁刑的弊端,仍然有交叉感染和贴"标签"的危险。

  其二,上述五种情形中的管制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极少,形同虚设。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近期而言,可以在社区 矫正现行规定中明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刑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低的问题。同时,避免了社区矫正规定和刑法 的冲突。

  当然,把社区矫正单纯定位为刑种,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当前,在学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将应当劳动教养的行为人纳入社区矫正。如果 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种,则将本应定性为违法的人升格定性为犯罪,显然不当。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的性质都不是单一的,因为其本身没有违法与犯罪 的区分。例如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包括保护观察制度、紧急改造保护制度假释、缓期执行、恩赦、时效以及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主要包括终局处分型的保护 观察、缓刑型的保护观察及假释型的保护观察。第一种保护观察实际上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后两种才是刑罚执行方式。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将部分较轻的 犯罪行为以及部分违法行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从而达到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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