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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走向分析及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定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执行了五十六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终结。全国的劳教机构将走向何方?工作人员、劳教人员,将如何妥善安置?劳教制度废止后,是否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建立一个中间的法律制度等,浅谈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安排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但这只是一个党的文件,真正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还须走法律程序,根据“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废止需国务院提出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国务院的废止决定,这个过程尚需时间。据了解,全国约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余所,2008年底统计约收容劳教人员26万人,收容劳教人员主要为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者,还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已经暂停新的劳教审批,另外,劳动教养人员多数劳动教养期间为2年以内,劳动教养3~4年人员很少,今年内在不增加新的劳教人员的基础上,相当数量的劳动教养人员将期满,到明年年底基本可以全部解教。应当不存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统一解教问题,若慎重考虑,也可具体规定废止日期,避免废止后的可能出现的混乱。

二、原劳教场所的使用及工作人员安排

⑴将公安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目前,劳教场所大都挂两块牌子,一块是“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块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制度废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然存在,原劳教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培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戒毒工作中。以往的强制戒毒工作大体分为三部分,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即对吸毒成瘾者进行3-6个月的强制戒毒,或称“急性脱瘾期”的强制戒毒,全国约有床位11.6万张;二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所,主要是针对戒毒后复吸者的戒毒治疗,全国约有床位14.3万张;三是民间自愿戒毒机构,主要有民政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街道办事处、民间医院管理,约有床位近万张。劳教制度废除后建议将前两类强制戒毒机构进行调整,将公安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同时,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原劳教场的工作人员有新的工作可做。

⑵建立的“轻刑监狱”或“分类关押监狱”

根据各省市关押服刑人员的状况,可以考虑利用劳教场所腾出来的设施,建立轻刑监狱,实现重刑与轻刑服刑者的分开关押,条件更好的地区,可考虑利用原有劳教场所建立分类关押监狱,如,财产犯罪类、性犯罪类、暴力犯罪类监狱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科学的分管分押,完成现代监狱的转型。另外,对于部分大城市在本地判决,回原籍服刑的人员,也可以考虑就地关押,以降低服刑者移动过程中的司法成本。

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和技能培训场所

目前不少省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在司法所内完成,建议可以利用原有劳教场所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场所,在设施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个月左右的集中法制教育、社区矫正认知教育及规章制度教育、心理咨询。强化社区矫正的初始教育的功能。另外,可以考虑利用原有设备和增添新设备建立特殊的职业培训学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也可以对有3-6月即将出狱服刑人员,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走向社会后“自食其力”的能力。

⑷利用劳教设施建立“阳光中途之家”的作法不宜采纳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有建议将其改建成社会矫正的“阳光中途之家”,此建议不宜采纳。“阳光中途之家”是社区矫正中“设施矫正”。主要接受对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中“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者),或经过申请入住的“刑满释放人员。为其提供临时性食宿、医疗、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等,行刑性质为非监禁刑罚,地点是开放的社区。而原有劳教场所一般建立在远离城市的郊区,并有高墙围绕,无法嵌入社区,不利用社会矫正对象与社区接触,融入社区,而且劳教设施规模过大,难于进行开放式管理,原有劳教场所改造成“阳光中途之家”容易改变社区矫正的性质,演变成“第二监狱”。

三、未来制度建设

劳教制度不利于人权保障,而且对象不确定,并不断扩大化,以及法律依据不足。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就彻底废止。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建立中间的法律制度,将劳教处理的部分案件上提适应刑法,按刑事犯罪起诉,将一部分案件下放,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治安处罚。并扩大《刑法》中的缓刑范围,可考虑设立附带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内容,通过社区矫正方式部分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犯罪心理矫正,公益劳动,转变其犯罪人格,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应当说,这是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一种成本较低的司法体制调整。


平凡的人,向往简单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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