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966年)
主要关押“反革命分子”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关于劳教的第一个重要行政法规。
1961年公安部形成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的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教期限一般为两年到三年,对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可提前解除劳教,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延长劳教期限。从而使劳教制度由不定期发展到定期。
(1966年——1976年)
关押人数从4万人减至4千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的法制进程在此后的十年全盘中断,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当时,大多数劳教场地被迫撤销。
1966年,全国劳教人数为4万余人。1970年,全国劳教人员总数仅剩4798人了,这是全国劳教人数历史的最低点。
劳教在这一时期基本处于中断停办的状况。
(1976年——1988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正式拉开了拨乱反正、恢复发展的序幕。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劳教的审批;将劳教的期限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为1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等。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被劳教者在劳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处理方式:原来有工作的,回原单位工作;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家居农村的,回生产队参加劳动。
1982年1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劳教制度较为详尽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中,删除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安置就业办法”的提法。首次明确将劳教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将收容对象明确为六类。
(1988年——2012年)
纳入吸毒者使劳教人数大增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自此,劳教场所收容戒毒劳教人数大幅度增长,在所戒毒劳教人员数由1991年的6216人上升到2006年的13万,年平均增长4%。戒毒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比例由1991年的4%增加到2006年的58%。全国劳教系统累计收容戒毒劳教人员达到65万人次。
废止劳教
自1955年,劳动教养制度雏形在我国初现至今,经历了58年的漫长历程, 终于在2013年结束了它漫长的历史。
2013年7月15日,从多地公安司法部门了解到,全国多地已停止劳教审批,不再新增劳教人员,现有劳教场所也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
2013年8月5日,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年)》。报告说,2012年围绕着重庆任建宇等案,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2013年11月15日,劳教制度在经历了半个世界后被废除。
劳教存废之争
2004年1月,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2005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并将最高刑期缩短为两年。
2007年底,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和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教制度,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劳教的具体改革方案。
1966年前劳教关押对象为以下六类
一、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二、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三、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是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劳动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排,或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告,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
五、刑满释放出来的惯匪、惯盗、惯窃、诈骗分子,有妨碍社会治安的行为,尚不够逮捕,必须收容改造的分子;
六、以卖淫为生,屡教不改或无家可归,必须收容改造的暗娼。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
劳教对象定为以下六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彭洪劳教案
2009年9月,在重庆打黑期间,彭洪因在论坛中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加以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之后他被重庆市劳教委认定为诽谤,处以劳教两年。
任建宇劳教案
2011年8月,工作两年即将转正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警察带走,随后进了劳教所,罪状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劳教书称他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任建宇自己表示,自己被认定违法的100多条微博,主要是转发了别人的微博。
唐慧劳教案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11岁女童乐乐(化名)被劫持强奸、轮奸后被逼卖淫并遭受了多人的轮奸和毒打,这些被告在判决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乐乐的母亲唐慧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不断上访,在2012年8月被永州公安局零陵分局劳教一年六个月。
权威数字
2012年,司法部原研究室主任王公义透露,目前被劳教人员共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将近5000人。在全国劳教人员中,惯偷等惯犯比例最大,约占30%;卖淫嫖娼排第二;再次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这三种类型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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