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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违法行为矫正法的现实意义

违法行为矫正法的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07-03-05 05:53:27 2584 次浏览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接力式的司法体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监狱,犯罪 嫌疑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会产生不可逆的法律后果。这种刚性的司法制度在操作的过程中,缺乏弹性,不利于贯彻司法教育、预防、惩治、服务的宗旨,不利于 从根本上完善人格,张扬人性。从司法实践来看,监狱释放人员大多具有人格缺陷,他们在社会的压力之下,人性扭曲,生活压抑,有些人因为生计困难而重新走上 犯罪道路。

  所以,在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加入违法行为矫正制度,通过实施社会矫正行为,培养健全的人格,为违法行为矫正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

  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是指社会广泛参与、主体多元的违法行为矫正法律规范;而狭义的违法行为矫正制 度则是指在司法环节执行阶段实施的修补人格缺陷、通过社区服务恢复人性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违法行为矫正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从提供社区服务,到担任慈善 机构的代表,从提供一定的善款,到改变经营方向,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都可以被称作是一种违法行为矫正活动。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政罚款等项内容。由于劳动教养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我国宪法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所以这项制度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批评。违法行为矫正法颁布之后,可以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使我国的行政处罚体 系更加完善。

  如果说我国以前的司法体制是一种封闭型的、直线式的司法体制,那么建立违法行为矫正制度之后,司法机关的各环节就能环环相扣,从而使我国的司法 体制形成一种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自洽功能的司法体制。今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可以援引违法行为矫正法,考虑采用社区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在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外,通过强制性的违法行为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的教育功能,使违法行为人能够很快融入社会,逐渐形成健全的人格。

  人们注意到,我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某些城市的违法犯罪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措施不能 确保违法行为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而我国刑罚制度过于粗陋,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犯罪行为人行为矫正的目的。颁布实施违法行为矫正法之后,可以有效地弥补我 国现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不足,将教育、预防、惩治、服务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格辅助矫正制度。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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