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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以“取得新进展”充分肯定了最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并明确要求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十八大会议期间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代表们说,通过司法改革,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看得见”、“摸得着”,老百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我国的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依法推进,坚持群众路线,从不断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出发,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不断推进改革进程。”十八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通过司法改革,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职权配置更加优化、司法为民机制更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
“通过司法改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大幅提升了司法为民的能力。”十八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深有感触地说,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司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愈加凸显。为此,中央适时推出了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一共进行了三轮。
第一轮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主要涉及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等内容。第二轮从2004年开始,主要涉及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目的是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008年12月,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拉开了第三轮司法改革的序幕。改革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目前,这60项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代表们一致认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适应了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在政法战线工作了近30年,郑红对中央推进此轮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理解。他认为,第三轮司法改革是巩固并进一步深化前两轮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需要。
“前两轮司法改革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改革不够深入,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没有得到消除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予以巩固和深化。”郑红说,此轮司法改革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很多方面,都在前两轮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改革。
郑红主动谈及了“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强烈关注,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郑红说。
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这种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积极推行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有效遏制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
在来自基层的政法界代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法庭庭长王永涛看来,司法改革是“一场立足国情、适应时代的改革,是一场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改革”。
他以自己所在的法院举例说,近年来,兰山区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以10%的速度递增,今年截至10月已超两万件,一线法官人均年办案300多件。“这一数字说明群众表达诉求、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的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公民信任司法、依赖司法的法治环境也越来越好”。
“此次司法改革,是党中央及时准确把握世情国情社情新变化,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说,历经3年多的攻坚克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为适应科学发展需要、提升执法司法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代表们表示,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就如十八大报告所言,今后必须不断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
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限度消除“同案不同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深化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彰显
十八大报告多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是深化司法改革的着力点,是关乎司法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块“绊脚石”。曾经,一家基层法院连续判决了3起案情基本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和1年半。判决结果差异之大,让当事人和老百姓一头雾水。
一次次不规范的量刑,不仅仅改变了很多被告人的命运,也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规范量刑,刻不容缓。
2010年10月1日,全国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15种常见、多发犯罪案件的量刑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均可对量刑发声,促使量刑从法官“估堆”变为精确计算,从法院独角戏变为政法机关“大合唱”,法官量刑随意性空间被大大压缩。
“上海法院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建设,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既促进了量刑统一,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从而更加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应勇代表说,上海法院还制定了规范和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23条实施意见,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
司法要公正,监督必不可少。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近年来从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到监管场所、刑罚变更,全方位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郑红代表介绍说,广东省检察院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强化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除了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也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公安部聘请139名党外人士担任部特邀监督员;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特约监督员聘请阶段工作方案》,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开诚布公的态度,将新闻媒体作为沟通桥梁,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
要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最直接的办法是他们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几乎一样的职权,确保其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时,注重从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促使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秉公办案。
为强化自身监督,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湖南株洲通过“海选”的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同时扩大监督案件的范围、引入异地监督模式,人民监督员敢于对检察机关拟作的案件处理意见屡屡说“不”,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必须强化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代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杨霞说,铜仁中院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从立案到庭审、从文书到执行,凡是涉及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律加大公开力度。
如今,公开已成为政法机关的共同选择、自觉行为。内容上,从“有选择”到“全方位”公开;范围上,从“当事人”到“全社会”公开;深度上,从“浅表”到“实质”公开。公开让司法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让腐败在司法领域无藏身之处。
“在办理‘央视大火案’、‘故宫盗窃案’等案件时,我们就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准确回应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公开案件办理过程,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卢希代表举例说。
为推动司法公正,法院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深化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公检法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改革了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司法公正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死刑复核权统一回收最高法院,解决死刑案件把关不严的问题;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改革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通过司法改革,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案……近年来,冤假错案接二连三曝光,将我国司法对人权的保护置于风口浪尖。司法改革以一系列强劲有力的举措,积极回应了这一问题。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系统规范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促进了侦查人员合法取证。
在审理上海朱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抛尸使用的运输工具无法查证、尸体的覆盖物与被告人供述不相符合等多个问题,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官提出被告人朱某无罪的意见,本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代表们普遍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印象深刻,认为此举有效避免了死刑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减少了死刑数量。
在改革死刑复核制度中,最高法还出台文件,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并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
不仅仅是死刑案件,如何在一起起普通案件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加装录音录像设备,将干警执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放在“镜头”下,有效约束了干警,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在讯问室安装了监控探头,对8类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成光盘进行保存。”十八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副政委陈勇琦说,青山湖分局对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进行了升级改造,建设了等候区、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醒酒室等场所;设置了物品密码保管柜,确保被讯问人员的物品不出现遗失、损毁等现象。
在人权保护中,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监所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保护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彭燕对近年来改革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促其更好回归社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感触。
她告诉记者,办理未成年人案与成年人案有很大的不同:成年人案件是由侦监部门审查批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而未成年人案件,从一开始就由未检处检察官负责,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即批捕和起诉都由同一检察官承办,以利于对未成年嫌犯的帮教。
“办案中,我们建立了对未成年嫌犯的全面调查制度,检察官将走访其家庭、学校、居委会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犯罪动机等,作出审查结论帮助检察官、法官科学起诉、合理断案。”彭燕说,对未成年嫌犯批捕时还适用慎捕、少捕的原则。
人权的保障,也走进了“大墙之内”。通过改革,监狱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重生产、轻改造,重劳动、轻教育”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罪犯改造质量显著提升,服刑人员有了更多尊严。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让受伤的心灵在关爱中回暖;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有效防止错捕;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吸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司法改革的方方面面。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开展巡回审判,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完善诉讼收费、法律服务收费办法,解决“打官司贵”的问题;改革民事行政执行体制、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推行执行联动机制,解决执行难。通过司法改革,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属性更加突出
司法为民,是政法机关的承诺更是责任。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各级政法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文件,通过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法庭建设,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
王永涛代表介绍说,他所在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共有6个基层人民法庭,目前3个法庭正在重建或改造升级,新建的法庭将设立功能齐全的便民服务大厅、当事人休息室,律师阅卷室、温馨调解室等,以便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工作时天天都在和老百姓打交道,深切感受到群众对司法温暖的需求和渴望。我要求自己和身边的同事们,要从老百姓进入法庭大门的那一刻起,就要感受到我们的热情、正气和温暖。”王永涛说。
郑红代表说,为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检察官进村入户、进车间、到田头、访院校”活动等服务群众的具体举措,还出台了《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困难群体支起的法律正义的保护伞。随着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通过建立健全经费保障体制、完善制度保障体制等改革,降低了受援门槛,扩大了援助覆盖面。“十一五”期间,全国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5万件,年均增长23.5%。
“法援大门朝弱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律援助让无数人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暖。
同样是为解决“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收费和律师服务收费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明显降低。10万元标的财产纠纷,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从3510元降为2300元。
“法院系统还加强了司法救助工作,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王永涛说,兰山区法院针对困难群众的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每年达到50多万元。
在很多群众心里,执行难远比诉讼难更难;解决执行难是群众长期以来的诉求。为此,最高法大力推行分权与集约相统一的民事行政执行体制,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执行模式,并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彻底分离。改革不仅有效防范了权力过于集中的风险,还显著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杜绝了“司法白条”。
执行难不单是法院的问题,也不是法院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出入境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工作格局。
限制高消费、出境、贷款,媒体曝光、举报悬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系列举措让规避执行人无处遁形。
据应勇介绍,近一年来,上海法院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对1164人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对6049人次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424人次实施司法拘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罪名追究18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政法机关用一系列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互相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开展民事案件小额速裁试点,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促和谐。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增进了司法和谐
2010年临近春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门前传来一阵锣鼓声,群众举着一面“公正廉明、执法如山、法眼如炬、明察秋毫”的锦旗走进检察院,来感谢彭燕处长。
事情缘于不久前的一起故意伤害案。16岁的刘某将黄某打成重伤,双方情绪激动、对立严重。彭燕与同事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说法说理说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刘某积极赔偿,并得到了从轻处罚。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探索试行刑事和解办案方式,对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和解,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证明,刑事和解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恢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了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增进司法和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最强音符。
2010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的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增进司法和谐的有力之举。将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的罪犯放在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综合教育矫正和社会性帮扶,既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造成交叉感染,还能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使其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截至今年10月,全国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这一较低水平。
在一些老百姓的印象里,司法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往往耗时耗力,没有撕破脸皮的对峙,也有针锋相对的争论,何来和谐之言?
如今,这一局面正在改变。应勇代表介绍说,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开展民事小额案件速裁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所谓小额速裁,即民事案件标的额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可简化审判流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
“以前最害怕打官司了,动辄一两个月,消耗时间和精力,没想到今天这么快就审结了。”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仅用时7分钟就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时,当事人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在杨霞代表看来,增进司法和谐,不仅仅要体现司法宽宥、友善的一面,也要展现司法严肃、惩治的一面。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我们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打击犯罪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杨霞说,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严惩。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且易发多发的态势,司法改革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大量纠纷解决在最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挡在诉讼之外。
“我们不断加大调解力度,丰富调解形式,注重裁判说理,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王永涛代表说:“我所在的半程法庭连续5年调撤率达到70%以上,服判息诉率达到97%。”
完善司法考试和司法人员选拔制度,把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提升执法质量;加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将人员编制和经费装备向基层一线倾斜。通过司法改革,有效推动了政法工作科学发展
采访中,代表们普遍反映,近年来,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政法队伍越来越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这种变化,司法改革功不可没。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首抓执法。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围绕执法工作的重点岗位和环节,细化执法管理,通过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推动自身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从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到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从建立法制员制度到一线民警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全国公安机关深刻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逐步实现从执法“治民”到执法“为民”的转变。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十八大代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筱筠说,常州检察机关早在2008年就探索建立了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建立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办案、监督和考核,提升了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北京市检二分院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创新建立制度牵动、治本式发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管理格局等“六动六式”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干警们在办理“故宫盗窃案”、“黄光裕案”等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受关注的大案要案中经受了实践检验。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需要把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司法人员选拔制度,司法考试政策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而不断调整,更多人因此受益。
截至2011年底,10次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效地发挥了储备和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此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将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确保全国各级政法机关“皇粮”充足,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和执法条件显著提高。
建立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让司法从业人员各归其类、人尽其才;健全和完善政法职业培训制度,素质强警;建立和完善督察工作制度,从严治警……通过司法改革,推动了政法工作科学发展。
面对未来,政法机关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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