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现身说法”教育之我见

“现身说法”教育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2-02-19 05:56:58 2964 次浏览

  在监狱和劳教(戒毒)系统,现身说法教育可以称得上,是一 种行之有效而又非常盛行、适应性非常广的法制教育方式,它既适 应于服刑和劳教(戒毒)人员,同样也适应于其它社会公民。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有度的,过多过滥和过于关注 其中一个方面,则会适得其反,消弱其功能,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 其它问题。比如:对现身说法教育“主角”——服刑和劳教(戒毒) 人员等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就很值得探讨与研究。因为,现身说法 教育活动往往都是集会式群众性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这些人员尤 其是未成年人几乎是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面对广大 社会受众,把自己的人生历程、自然状况、违法犯罪经历和社会关 系等方面的情况和盘托出,深揭猛批一番,有时候,为达到一定教 育效果,似乎对事关个人隐私等相关方面情况挖掘得越深入越全面 越好。如此一来,也许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成效,但,这种类似于示 众游街的教育方式,不可避免地把这些人员置于一个“舍生取义”的 悲壮境地,尽管,有些人是所谓“自愿”的。然而,他们为此付出了 个人隐私权被非法剥夺的沉重代价,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思想心理压 力特别是潜在的心理病患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一点,从情从理和和 依法来说,都是不应该的,也不允许被忽视的。

  因此,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管理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 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趋势,但前提必须是合情合理 特别是合法,而且尽可能兼顾方方面面,不要出现因一方面,而忽 略另一方面的情况,尽管有时候,这另一方面可能是非常特殊和弱 势的。

  具体到违法犯罪人员现身说法这一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从最 大限度地保护现身说法人员合理权益的角度而言,笔者以为应该采 取如下方法进行,以取得教育效果的最大化全面化,达到既加强了 法制宣教,警戒人们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又可以进一步深化 违法犯罪人员自我反省教育,更能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了个人隐私外 泄,造成不应有的权益损害的目的:一是建立健全现身说法人员审 查审批和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这些人员的情况,组建现身说法人员 宣讲团,实现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而且,进行“资质”性和许可性 审查,并严格审查审批程序,杜绝随意性和扩大化:二是建立现身 说法人员自觉自愿制度,力避强制性,防止利益性减刑性和减期性 诱导,并签字备案;三是实行严格的人身防护措施,如:不具实 名,不得具体描述违法犯罪细节,戴墨镜和口罩,不提供家庭地 址、父母等亲属姓名、单位等信息等。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切 实保障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双 赢。

点赞
收藏
客服
客服二维码

以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为己任

QQ
客服QQ

30513216

QQ群
QQ群

261522972

电话
电话

0570-7777626

微博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