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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折抵刑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09 07:39:24 2603 次浏览

 

现行刑诉法中,由于没有关于“折抵刑期”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折抵刑期”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折抵刑期”的规定,将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关于“折抵刑期”的规定归纳为同一条款当中。

一、被刑事追诉的留置盘问、海关扣留期限等准刑事强制措施的刑期折抵问题

(一)被刑事追诉的留置盘问期限。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留置盘问实质上是一种完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准刑事的处置措施。为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当被留置者的同一行为或相关行为又被刑事追诉和处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刑期折抵精神,留置盘问期间应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二)被刑事追诉的海关扣留期限。被海关扣留者如因同一行为又被刑事追诉和处刑时,就要考虑被扣留期间能否进行刑期折抵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规定就是把“被刑事追诉的海关扣留”的期限可以进行刑期折抵。

(三)被撤销缓刑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撤销缓刑是指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后,按照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计算或执行原判刑期的刑罚执行制度。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此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二、被刑事追诉的司法拘留期限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刑期折抵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拘留者还可能因同一事实行为要被刑事追诉和处刑,其被司法拘留的时间依法应当进行刑期折抵。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可以对行为人先行司法拘留,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三、被刑事追诉的民事实体拘留期限的刑期折抵问题

民事实体拘留是针对一些严重民事实体违法行为适用的民事制裁措施。如此时民事实体拘留者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处刑时,则之前的民事实体拘留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民事实体拘留期限应参照司法拘留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四、被刑事追诉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刑期折抵问题

(一)被刑事追诉的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者在劳教所接受改造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该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又被刑事追诉和处刑的,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劳动教养折抵刑期”的规定,也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二)被刑事追诉的行政拘留。被拘留的人完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该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又被刑事追诉和处刑的,应予以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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