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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教制度弊病重重 与其修改不如废除

发布日期:2006-02-24 19:25:50 1548 次浏览

  众论天下

  今年初,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人日报》2月20日)《工人 日报》刊载署名林琳的文章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未经审判的徒刑”。在倡导法治与人权,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一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制 度,已显得相当不合时宜,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然而,用“违法行为矫治”代替一下“劳动教养”,就能一劳永逸吗?换了马甲的劳动教养还是劳动教养,而且,“劳动教养制度”的名声在国际上实在不怎么好,甚至背负着累累的“人权债”。要改,从何改起,因此,笔者以为,改不如废。

  劳动教养在理论上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可是,劳动教养制度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年,甚至必要时还 可以延长一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这种制度多少让人有点疑惑。惟一的 解释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产物,它赋予公安部门等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力,足以让他们横行乡里。

  现在的主流学术观点或官方意见是,应该对劳教制度进行立法,以求规范。他们认为,既然没有程序,就给它设定程序;既然没有具体规定,就在立法中细化;既然劳教期限过于严厉,就跳出法律的制裁圈。

  难道这样问题就解决了吗?事实上不但没有,而且,还得耗费巨大的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劳教制度,无论是在是否合宪,还是在法理上,都存在着巨大 的漏洞。在经济全球化和我们的司法制度也要与国际接轨的大趋势下,更是显得很突兀,甚至格格不入。现在还要立法来强化,浪费资源又显得吃力不讨好。笔者认 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主要面临着两种路径选择:要么彻底废除,要么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的执行范畴。现在想来,我国刑法已经逐渐成熟,完全没有必要再多出这 么一个“阑尾”。

:说说简单,改不如废,那一摊子的治安问题怎么办,要知道,中国有13亿人,社会治安还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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