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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场所安全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0-07-27 20:01:40 2535 次浏览

 

劳教场所安全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内蒙古包头市劳教所     耀
 
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是劳教工作永恒的主题,它是强化所政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前提基础,是推动整体工作发展的必要保证,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在当今社会发展阶段,劳教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工作标准的提升,场所的安全稳定内涵更加厚重,赋予更高的要求。显现的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时刻伴随在我们左右,并始终在与安全的对抗中生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量的不断积累,这种潜在的危险发生质的变化,危及场所安全。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隐蔽性强、突发性多、破坏性大的特点,先入为主,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严峻、敏感问题倍增的形势下,面对社会环境、依法保障、体制运行、主体执法、客体对象等诸因素发生的巨变,从基层工作的诸多层面、不同环节、各个角度,分析研判威胁场所安全潜在因素,探讨场所安全保障有效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场所安全保障问题的分析
(一)场所安全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1、劳动教养法律功能效用发挥不力
第一,法律定位不准确。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1955年,至今尚无一部独立系统的法律,所执行的政策性文件、行政法规、劳教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功能效力欠佳,劳教工作没有准确法律定位。究竟是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法学界一直在争论,现有法律文件也没有统一定性。劳动教养既为行政处罚,而在《行政处罚法》中未涉及该项内容,使该项执法活动失去了法律依据,作为其内容的场所安全问题,立法保障有所缺失,单靠行政规章在操作中有一定局限性,难以达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第二,收容范围外延大。随着50多年社会发展变化,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罪错性质类型增多,由初始的二种人到四种人、六种人,逐渐发展到把赌博、卖淫、嫖娼、吸毒、涉黑、非法宗教、非法传销等都被列入劳动教养对象,还有近年来因乱占耕地、违法拆迁引发越级上访、长期上访人员也被劳动教养。地域范围也突破了只限于大中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定。收容对象成份复杂化,滋生了矛盾的多样性;流窜人员多,隐藏着许多不法分子与在逃罪犯,存在潜在危险;有罪错轻微的予以重裁,不服上告,负案在教的担心刑事追责,不安心改造,增加了场所管理难度。所执行的劳教法规过于简单,依据不足,约束力弱,法定效力不能充分发挥。
第三,行政处罚不平衡。公安机关一家行使劳教审批权,容易导致不够劳动教养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劳教处理,或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先行劳教收押起来,待证据齐全再转捕判刑,不至于人员流入社会,但形成了负案在教,给劳教场所留下了安全隐患。劳教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如伤害罪的首要分子判刑一年,胁从犯不够刑事处罚劳教三年,出现了从犯重于主犯,虽说惩罚性质不同,却要失去多几年的人身自由,两种处罚的不平衡,导致心里不服,难以认错服教,使场所安全受到威胁。
2、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法律滞后
第一,由谁管、怎么管、职责不明。《禁毒法》出台后,强制戒毒工作由谁主管,公安也在抓,司法也在管,但作为基层强戒所,只是在当地政府禁毒委协调会上授权收治人员,既没有法定强戒所的规格、任务、职责,也没有下发文件确认强戒所的机构、编制、经费,相关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也没有业务公章,涉及人员收治、管理、考核、就医、评估等相关问题,没有相关法规、条例、规章予以明确,执法依据不明,主管机关不清。请示司法部门,法定权限在公安机关;请示公安机关,又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请示内容法无明示,也无实质性结果。《禁毒法》实施二年多了,作为国家法律具有其权威性、严肃性和严谨性,长期随意执法,是对法律的亵渎,是不负责任的执法行为,易导致工作上混乱。
第二,相关戒毒工作业务,执法不清。一是执法权的确认,劳教民警对强戒人员的管理权、教育权、奖罚权、矫治权、评估权没有法定。二是人员收治条件不易掌握,鉴于场所条件,不容接收的老弱、伤残、传染病、神经性疾病、自残严重、戒断反应强烈的强戒人员收治成为难题。三是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工作矛盾冲突,夜间送入频繁,扰乱戒毒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提审随意性大,引发人员思想不稳;刑拘、转捕、特情使用的条件、依据、程序等审批手续不严谨;刑期、劳教期与戒毒期转换执行缺乏衔接;强戒人员转社区戒毒与强戒人员不足一年提前解除的审批权限不明,依据不足,与法相悖;提前解除强戒的诊断评估审批机关各所不一、各地不一,缺乏规范。
第三,执法行为后果的责任承担。一是劳教民警对强戒人员没有法定执法权,其执法后果的合法性问题;民警出现工作过失或工作无过错造成工作损失的责任问题。二是强戒人员戒断反应引发的并发症死伤、自伤自残、精神病发作问题。三是强戒人员违法违纪、逃跑、吸扎毒品问题。四是强戒人员抗拒劳动,故意违规作业的自残或工伤问题。五是强戒人员正常发病突发死亡问题。六是各类传染病隔离与防治问题。无论从执法依据,还是处理程序,或是责任认定都是一个盲区,对执法行为缺乏保护性。
3、经费保障与职能发挥的不协调
第一,所政设施与功能要求的反差性。劳教所分省属所与地方所,各所级别不一,经费来源不一,所政设施不一。有的所一年拨款几千万元,办公楼、教学楼、住宿楼、习艺楼功能齐全,设备先进;有的所一年拨不到几万元,居住砖坯平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米,人多时教室用于住宿,食堂、餐厅、洗漱间、洗澡间、理发室、咨询室、图书室、禁闭室、操场、超市、厕所、储藏室等等,其设置与功能可想而知,所政设施简陋,监控设备老化,不但不能保障安全,反而诱发许多不安定因素。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制约着劳教所各项功能作用的发挥,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更是相差甚远。
第二,生活与医疗保障的落后性。劳教所在教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即每天4元/人(包括主副食、生活厨具、物资原料)。强戒人员按要求保证营养,便于体能康复,在现实中执行同样标准。超过500人强戒所设医院,可有的所上千名强戒人员只有大夫3名,医疗设备就是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药房有普通消炎感冒药,既没有设病床,也无传染病隔离区,又无毒品戒断期麻醉药品的用药资质,一旦出现危重病人,无救治条件,转市区医院几十里路,途中死亡,家属又是赔偿,又是追究干警责任,恶语中伤,网上诬陷,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种状况下的卫生所功能如何发挥,安全保障又从何谈起。
4、责任追究与权益保障的不和谐
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具有岗位风险性、工作超时性、行为对抗性。面对场所安全风险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项周密的制度或预案难以穷尽所有的安全风险,任何一位优秀的民警职工难以彻底杜绝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何况主观的努力还受客观条件的局限。相反,没有一部针对性法律保护劳教民警的合法权益,其执法权、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难以得到保障。在基层工作的民警中,有刚从学校毕业一年成为烈士的,有因执法过失被判刑十年、八年的,有的十几年的大队长因逃跑1人而被连降四级成为办事员的,撤职、开除、处分、罚款,不同处理的比比皆是,责任民警、中队长、大队长、分管所长一并处罚的一有尽有。以某所为例,230名民警中因工作受到纪律处分的达120人。然而,民警职级待遇偏低、非领导职数少,大多数民警到退休时还是科员待遇,满头白发时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享受不到提前离岗的优惠。民警网上遭诽谤,无人予以澄清,袭警行为,无专门刑罚规定,这与劳教民警承受工作条件艰苦,投入精力大,奉献精神强,形成极大反差,警察保护人民,谁来保护警察,责任追究过重而权益保障不足,工作负面情绪滋长由弱到强,挫伤了劳教民警工作积极性,消弱了场所安全工作力度。
(二)体制运行中的隐患危及安全
1、三所合一混管弊端多
《禁毒法》实施以来,劳教人员收容量急剧下降,许多劳教所同时兼办强戒所,还有部分劳教所承办自愿戒毒康复所,尽管出发点积极向上,但存在问题隐患不少。一是没有法律授权。执法后果、管理责任无保障,如若出现强戒人员或自戒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戒断反应引发自伤自杀行为、吸扎传递毒品行为或人员死亡等情况,检察院追究,领导问责,家属索赔,真是无法面对。二是不便于管理。劳教人员、强戒人员、自戒人员三者身份不同,管理标准、尺度、活动范围、奖罚限度、限制自由时间各不相同,体现的政策和处遇也不同,增加了基层民警工作难度。三是心态的不平衡。劳教期二年,减期幅度小,属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二年,戒毒期可一年后评估回家,属教育救治措施;自戒人员协议戒毒三、五个月、半年不等,生活待遇高,活动自由,强制约束少,属自我挽救措施。同样因吸毒有的劳教二年,有的强戒二年,有的自愿戒毒几个月,心理反差大,不利于思想稳定。四是难于防毒。自戒人员出入所频繁,在劳动、会见、外出、探视、转诊中相对自由,极易传递毒品入所,场所内吸毒人员聚集,更怕形成毒品市场,扰乱场所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2、管教与生产发展重心失衡
稳定压倒一切,同时发展是硬道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现实工作中,为了生产任务或本部门利益;为了寻求发展提高干警待遇;为了强化所政建设,改善人员伙食,管教与生产轻重倒置,忽视了安全工作。生产工作较为具体,见效快;管教工作面广复杂,预防性强,较为单调,效果也不明显,往往口头上强调安全第一,行动中工作重心向生产倾斜。个别教育流于形式,规范化管理时紧时松,超时超体力现象时隐时现,引发不良后果屡有发生。组织劳教、强戒人员的生产是通过劳动习艺学习技能,也是依靠劳动强化体能,是自我思想改造的手段与途径。而往往确定的生产指标过硬,形成各环节上的矛盾,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缺乏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加压中劳动也产生许多摩擦。此外,生产经营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单位账目不清,资金分配不公,收入流失严重,促成了班子内部不团结,干群关系紧张,民警间增添矛盾,损害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抑制着整体工作的推进。
3、行政干预制约执法运行
重点体现在地方劳教所,政府部门领导对劳教工作重视不够,业务不精通,往往以政府工作需要出发,干预执法运行的决策与调控。讲工作成绩多,关注经费保障少;讲奉献多,关注干警待遇少;讲执法公正多,自律自我行为少。如在强戒所的设置、履职、费用、提前解除、强戒人员转社区以行政命令代行执法权,在劳教人员请假、借调、“两外三试”的执法存在随意性。行政干预使劳教单位产值与利润指标过高,干警的福利待遇偏低,干警执法过失处理偏重,劳教伙食费用保障偏差。不从物防技防上保安全,单从人防上找不足,影响了劳教所的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负责劳教所干部的任用、调配、经费开支,故而行政命令在许多场合下,显示出超常的效力。
4、执法队伍体制弊端诱发矛盾
第一,警力配置不足。近十几年没有新分配专业大学生,只补充了少部分军转干部,编制缩小了三分之一,民警队伍退休多,新增少。场所需求标准越来越高,警戒护卫、监控巡逻、值班门卫、带工民警、专职教师、各类干事、咨询师等等,岗位分工越来越细,配置需求量也在加大,何况民警队伍年龄偏大,体能下降,队伍的老化,从事部分岗位的工作已是力不从心,不堪胜任,这种岗位需求增多与民警补充不足的矛盾,消弱了场所的安全保障。
第二,岗位流通不畅。主要体现在地方劳教所,民警编制、调配属地方人事部门,所领导归当地组织部门任命,独特的执法业务,仅此一家,民警横向交流少,岗位又具有选择性,对于激励民警积极性、激活民警队伍活力,具有制约性。
第三,工作待遇偏低。劳教民警作为特殊职业和具有的风险性,工作投入大,待遇却跟不上。民警的非领导职数少,多数干警干到退休还是科员;工资津贴、福利补贴少,奖金、外出学习、参观更是不敢去想,与社会其他行业公务员存在很大差距;民警提升空间小,在任科队长一干一辈子,科级到尽头,难以有持续的工作热情。岗位超时多,工作负荷大,要求标准高,责任追究重,心理压抑,身体亚健康,工作的厌烦情绪与日俱增,处于被动工作状态。
第四,利益分配不公。干警的职级提升,岗位的优劣选择,评优选先的确定,存在领导干预,人情左右;民警夜班费、生活津贴、带工补贴、奖金福利,存在队与队不同,领导与民警不同,机关与基层不同。有的有,有的无,高低不等,差异悬殊,民警心存抱怨,诱发出矛盾。
第五,权益保障不力。民警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几十年,心理增负,身心疲惫,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腰颈椎病、神经衰弱症等逐年增多。执法过失受上级处理日趋严重,袭警对抗行为屡有发生,在生活中造谣,去检察院诬告,从互联网上陷害民警的不良言行偶有突现,如何保障民警权益已是势在必行。
(三)所政管理松弛造就了事故空间
1、所内发案防范相对滞后
所内发案专指劳教场所发生逃跑、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吸贩毒品事件。作为从事劳教工作的民警都能认识到其危害性,然而在工作中疏忽其重要所在。首先,思想重视不够。从领导讲:安排布署的多,督促指导的少;查出的问题多,标本兼治的少;标准提升的多,注重实效的少。从基层队讲:繁杂的事务性工作都要统筹兼顾,心想安全,却又顾全不了安全,每项工作在时间、空间、人力、财力安排上存有矛盾,需分轻重缓急,有时重此则轻彼,从而在无意识中淡化了安全。从民警讲:危害认识不足,忧患意识淡薄,侥幸麻痹严重,敷衍惰性十足,正是这些危险信号的存在,构筑了事故的温床。其次,制度执行不到位。所有的管理制度是成功经验的积累,也是血的教训代价的换取,劳教民警长年工作的疲劳和日复一日的紧张延续,在制度执行上打折扣,规范化管理松弛,动态摸排不深不细,应急处突流于形式,直接管理难以到位,干警脱岗现象屡查不绝,睡岗行为严禁不止,打骂体罚偶有发生,隐患排查虎头蛇尾。不是民警心中没有安全,但工作中总是疏于防范,不是每个民警不执行制度,但执行的效果留有缺憾,我们需要的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防患于未然。
2、劳教生产客观隐患潜藏危险
大多数劳教单位地处偏僻山区、农场、矿山、特殊的地域条件,特定的劳作项目,隐藏危险。开山放炮用雷管炸药,砖窑生产在高温下作业,农田干活监控不力,分散劳作不便管理。有的手工项目易燃易爆,有的涉足化学药品,有的存在矿物质辐射,也有的遭受粉尘污染。有人在机械维修,高空操作;有人在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劳保措施不到位,防护手段跟不上,消防条件不具备,防火预案务实差。生产区原料库、成品库与操作车间不分离,业务商、民工与车辆出入较随意;劳教与民工混岗作业,互传信息,借用手机、捎带钱物,违禁品流入难于防范。在电源、水井、电器、机械、工具、库房等众多岗位管理中,暗藏潜在安全隐患,用于劳动是工具,用于斗殴就是凶器。基层单位源于生产任务的压力,或是利益取向的动力,加班加点在超时,使用拐棍强施压,导致部分劳教人员、强戒人员借劳动之机自伤自残,以工伤反向施压,企图所外就医或获取赔偿。还有个别人为发泄私怨或报复,人为机器故障,进行停产破坏,或专门炮制生产安全隐患,引发重大事故发生。因此,劳教生产项目引进要谨慎,干警管理要到位,管理制度要精细,管理手段讲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四)执法主体素质局限着场所安保的深化
1、队伍构成不合理,专业知识与技能低
劳教单位1983年恢复重建,劳教民警来源于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从职业特点讲,劳教民警是执法者、管理者、生产经营组织者,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业务法律知识,要懂管理、会经营,才能胜任工作。分析民警队伍现状,以某所为例,二百多名民警中专业法律院校毕业生不足20人,大学本科毕业生仅有5人,一半以上民警从部队复员转业。近年来编制压缩,只分配来少数军转干部,年龄偏大,干在基层,从头学起,缺乏工作热情。民警队伍普遍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技能差,培训大学文凭不少,能写公文材料的屈指可数,有执法业务不熟的,有工作技巧缺乏的,行业的封闭性,岗位交流不畅,信息流通面窄,创新意识不强,管理手段滞后于形势发展,管理被动不敏感,教育方法不灵活,执法技能不丰富,制约着劳教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也制约着劳教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2、履职不到位,在岗不作为或乱作为
纵观领导班子及民警履职,抓班子建设,形不成合力,管理队伍,促不成共鸣。干警的履职行为有偏差,不查处、不反映、不指正,存有畏难情绪或不愿得罪人思想。干警值班睡岗,带工不入现场,带队伍不管秩序,安检只走过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给队员上课的少,个别说教的少,组织开会活动的少,进行考核讲评的少,缺乏促动与督导。民警队伍中暗流着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消极倾向,还有个别民警私自安排会见,私自捎带钱物,私自提供手机,私自保管现金。更有甚者,利用为队员购物谋取私利,传递信息挣取费用,有时不慎将毒品传入所内,给场所安全埋下恶果。
3、特殊矛盾诱发消弱执法信心
民警执法中直接面对着管与被管矛盾的对抗性,岗位风险与权益保障的反差性,职业压力与身心健康的困扰性,履职后果与责任追究的失衡性,敬业奉献的付出与职级待遇回报的差异性。许多执法活动如请假、“两外三试”等一旦出现人员违法,追究劳教所或干警执法责任,这种责任界定不明,使执法工作缩手缩脚,能不办的不办、能不批得不批,干的多,揽回的事也多,抱着无过就是功的态度,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劳教民警与社会公务员比,职业荣誉感低,心理极不平衡,小孩入托,子女上学就业帮不上忙,住房贷款压力大,人际关系圈子小,岗位单调束缚力强,部分民警情绪低落,不安心本职工作,难以承担维护场所安全重任。
4、钱权情向法渗透,扼制着执法公正
劳教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同样在社会中生存。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关照,下级应予服从照办;亲朋好友来求情,寻求特殊化,必然会以权谋私;主观上公私兼顾,客观上影响执法公正。同样戒毒二年,一纸审批单,有的几个月就回去了,在权力效应的运作下,审批手续齐全,但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给基层执法增添困惑,在强戒人员中造成不良反应和消极影响。还有存在于民警与领导的非正常交易,使民警的使用任用、政治待遇、岗位分配、利益分配都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损害了执法公正。权钱情向法渗透是一种剧烈腐蚀剂,破坏了场所执法环境,损害了干警形象,对整体工作危害极大。
(五)守法意识淡化,降低了安全系数
1、法制观念缺乏,危害认识不到位
绝大部分劳教人员、强戒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守法意识,无论在社会环境中还是场所内部,自我行为容易放纵。有的盲目冲动,缺乏自控,因一时之气,伤害他人;有的拉帮结伙,对抗管理,纠集结伙,聚众斗殴;有的突出个人英雄主义,不服管教,公开袭警;有的毒心不死,千方百计夹带毒品,扰乱场所秩序;有的因外因刺激或惧怕劳动,不安心服教,寻机逃跑或组织他人逃跑;更有个别队员出于对民警的报复,故意在当班期间逃跑或制造事故,加期不过一年半载,而对民警的责任追究,也许被脱掉警服,丢掉饭碗,不法行为的骤然上升,使防范工作难度增大。
2、心理身体双病态,自我行为极端化
劳教、强戒人员多数为多进宫人员,长年与警察的对抗,产生了抱怨社会、仇视警察的变态心理;多年吸毒,身体潜在病多,对人生悲观绝望,玩世不恭,性情懒惰,惧怕劳动,意志薄弱,消极人生。采取吞食异物、割脖割肚割手腕的伎俩逃避劳动或企图外出治病;故意违规操作,进行自伤或制造假工伤,企图冲出场所就医;有小病大养卧床的,有故意恶化病情的,有专门制造肌肉萎缩的,有用药装病或传染他人的,有借看病围攻医生的,有想方设法注射毒品、药片的等等。行为的自我放纵,不顾死活,图一时快乐实施针对性的对抗与发泄,这种危险的生存方式,侵袭着场所安全。
3、成份复杂化,潜伏着安全危机
劳教人员成份日趋复杂,新增的法轮功、非法宗教、涉黑涉恶、非法涉访、非法传销、吸贩毒人员、打砸抢分子等等,这些人隐藏着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有的流窜作案,有的负案在教,且多进宫人员多,具有隐蔽性、团伙性、敏感性、对抗性、报复性的特点。表现为不服裁决、抱怨告状;散布不良言论,煽动他人闹事;担心余罪发现,不安心改造;中伤干警,毁坏名声,寻求自我发泄,借民警执法过失扩大事态,挑动民族矛盾制造事端,借生活小事围攻领导,传递毒品入所恶意蔓延,这种多向性的预防,预示着民警更大的工作投入,防范难度倍增。
(六)社会问题的非良性发展波及场所安全
1、社会禁毒形势恶化,诱发违法违纪行为滋生
社会禁毒工作力度,关系着场所的收容量,影响着强戒人员的戒毒情绪。强戒人员多进宫成为普遍现象,一次又一次的劳教,抗改心理强、手段高,经验丰富,不易管理。社会上毒品市场活跃,他们则无心戒毒,寻机逃跑;或暗中将毒品带入,小则扰乱场所秩序,诱发出打架、抗工、行凶、盗窃、袭警、自残等行为,重则吸食过量导致人员死亡。受社会环境影响,场所的毒品防范形势严峻,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但也是工作的难点。
2、家庭问题困扰,升华个体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的温馨港湾。人身人身不自由,心中惦记家人、父母的健康、孩子的上学与工作、妻子会不会离婚,生活有无保障,单位工作能否保留,亲朋好友能否关照,社区街道能否援助、婆媳有无矛盾,邻里有无纠纷、家人出入安全与否,对自我行为能否谅解等等问题,天天都在思索,既敏感又浮躁,情绪随之波动,影响着在教的每一天,一旦遭到刺激,便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扰乱场所安全秩序。
3、社会的排斥性,消弱从良信心
作为吸毒人员,因对毒品的执着追求,危害社会、伤害家人,其难以戒断性,损害了自我信任度。回归社会受到排斥,回原单位工作已成为泡影,同他人交往,人人畏而远之,走向招工市场,许多大学生都难以找到工作,有谁会招聘一个有吸毒史的员工。街道三、五天一找,派出所三番五次验尿,产生不良心态,对社会的怨恨油然而生。自我意志的脆弱,身体的病情折磨,加重了其消极厌世情绪,希望在无自信中一次次失望,循规蹈矩,恶性循环的涉毒悲剧重复上演,逐步放任自流,走向自我毁灭的深渊。
二、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保障安全
1、建立健全立法安保体系,呼吁《矫治法》、《戒毒条例》、《民警民权保障法》尽快出台
我们是执法者,没有立法则无法可依,更难以谈及执法。劳教处于治安处罚与刑罚之间,在执法过程中各有偏重,既不规范又不严谨,急需劳教革新。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弥补劳教执法空间中存在的空白。尤其是涉及场所安全的诸因素应予以明确,如建所规模、围墙高度、墙上设网、护卫设施、监控设备的要求;功能区划分、居住条件、伙食标准、医疗保障的程度;确定收容的条件、收容范围、执法程序、奖罚力度及管理过失处罚限度;确立劳动项目的选择、劳动程度、劳动时间、安全管理、警力配置等有利于安全与健康;明确处突权限与警戒具枪支使用条件及干警执法后果的责任;规定劳教、强戒人员经费来源、标准、民警工作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保障执法权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从救治理念出发,在戒断用药、安全防护、医生医药、医疗设备、疾病防控、医疗责任、死亡处理应予以依法保障。涉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规模、标准、警力、经费、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执法依据、程序及责任问题,也应在《戒毒条例》中予以明确。民警执法应立法保障,解决民警付出与回报、履职与对抗、责任与追究、敬业与风险诱发的各类矛盾,虽说以上问题不直接涉及安全,但如能在立法中完善,对场所的安全稳定是极大的保障。
2、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统一归省区直办
首先,有利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本省区地域环境及社会治安状况,以收容量设置劳教所、强戒所,克服部分所人员不足,场所设施闲置,干警多于队员的不合理现象,也减少了地方所多重机构领导的环节,避免了人、财、物资源的浪费。其次,有利于功能发挥,业务提升。统一协调建立未教所、女子所、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康复所,或者劳教所与强戒所一所两制,分队管理,行政与业务领导统一,执法协调规范,克服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行政干预执法的不足。便于本系统研讨交流,纵深发展。其三,有利于人员交流,领导敬业。干警岗位交流空间大,领导专业化程度高,工作投入,业务精通,有助于强化职业意识,克服了地方所人流不畅,领导轮换频繁的现象。其四,有利于经费保障,服务工作重心。从资金走向上侧重安全,强化场所功能效用,提升安保防范能力。克服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互相依赖,安保资金拖滞、欠缺的弊端。同时各所间相互交流竞争,横向沟通联系,便于业务互动,有利于专业人才的发现与任用,推动整体工作政令畅通,优化技能,崇尚执法,提升效能的良性循环,促进劳教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执法,保证安全
1、领导敬业,强化安全意识
领导自身必须知法、懂法,熟悉并运用好劳教方针、政策,具备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深刻领悟劳教执法的严肃性、严谨性和重要性。一切工作决策围绕安全,工作流程贯穿安全、工作重心倾斜安全,班子团结,队伍敬业,心系劳教事业,尽显奉献精神,从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全力实现场所安全,这是基层工作的起码要求,也是推动各项工作发展的基础保证。
2、激励竞争,优化队伍构成
劳教人民警察是集执法、管理、教育、生产经营、组织指挥于一身,需一专多能,职业要求必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因而在民警的调入、调配、选拔任用上实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队伍管理上考核竞争上岗,强化培训学习,实行优胜劣汰,优化组合,把一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爱岗敬业、富于开拓精神的劳教民警提拔到重要岗位,创建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打胜仗的执法队伍。
3、深挖隐患,细化防范措施
隐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我们要善于分析研判,强化防范意识,落实好排查、防控、应急、追究四项机制,把一切因素与安全联系起来。从思想上警示,制度上完善,执法上严谨,预案上实效,营造一个时时想安全,处处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工作氛围,确保场所的真正安全。
4、从优待警,严化监督力度
劳教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殊的工作环境与要求,决定了劳教工作的艰苦与风险,同时折射出职业的敬业与奉献。从优待警必须从战略高度加以认识,提高民警工作地位,改善工作条件,优化工作待遇,提升权益保障,开创一个良性互动的执法环境。切实解决民警的思想顾虑和厌烦情绪,消除影响工作的滞障,让民警轻装上阵,积极投入工作。同时严防抑制司法腐败,注重培养干警的思想品质、执法理念,注重干警培训引导,警示教育,增强抗腐力。做到制度严谨与监督严细,实行民警违纪与领导责任挂钩制度,从源头上抓起,打防结合,促进民警队伍廉洁性的养成。
5、综合治理,深化执法效应
我们执法是为了维护场所安全,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的工作要纵横发展,延伸向社会。加强对各地违法人员档案、网络信息的建立与联系,对收容对象情况详细核实,对前科案情调查了解,对异地作案人员严于管理,对申诉上告人员稳妥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强化对逃跑作案打击力度,与地方共同做好联防、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保障其生活,配合社区单位解决好家人的生活工作问题,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与公安禁毒部门携手合作,挖掘线索,堵源截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消除毒品市场,净化社会空气。
(三)强化守法,促进安全
1、转化思想、矫治行为,强制向自觉发展
首先在认罪错、服管教、深挖思想根源上下功夫。只有认识到罪错,才有悔之念改之意,才能安心服教戒毒。其次,在行为矫治上加大力度,没有良好的行为养成,必然与法律制度相碰撞,破坏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其三,在思想上疏导,教育上引导,劳动中劝导,使其从中悟出人生价值和违法的惩罚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化解矛盾,消除干扰,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人在社会中涉及各层面,为了生存,都会涉足各类矛盾,父母妻儿难以割舍,亲情友情牵动心境,大墙隔断的是人身与自由,隔不断人与人的情爱与欢愁。因此我们的工作向外拓展,认真对待他们的夫妻离婚、邻里纠纷、生活困难、婆媳矛盾、孩子上学、工作就业等问题,积极主动了解,努力帮助解决,关注外部矛盾变化与内部的心态变化联系起来,消除各类矛盾隐患于萌芽状态,促进行为的安全性。
3、保障人权,丰富生活,增强安全保障系数
执法者严于执法,能促进守法者行为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能加速提升场所的矫治功能。在劳教人员住宿、伙食、医疗、卫生、劳保、会见、文体娱乐活动中体现关爱,活跃气氛,有效抑制守法者对抗心理的滋生。这是人文关怀,也是政策的体现,是教育挽救的根本所在。
劳教场所的安全问题是攻防矛盾的统一体,事故隐患潜藏在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中生存发展,潜在的威胁着场所安全,作为我们的防范,要立足于对安全问题的分析研判,找准安全工作的软肋,从立法保障、执法运行、守法意识上强化措施,构筑坚实的安全屏障,消灭工作中的事故温床。保障场所安全,是使命的驱使,责任的担当。只有做到积极主动,才能实现有效防控,我们要居安思危,潜心探讨,共同编织场所稳定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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