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及行为的危害程度,将罪错行为分级并适用程度相当的干预措施进行规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义深远。2021年6月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为我国分级干预体系构建提供了基本依据。但现实中,仍存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内涵模糊、干预主体不明确和职责不够细化、干预监管配套措施效果不好等问题,需要研究加以解决。
按照行为严重程度明晰罪错行为实质内涵。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是一个从轻到重的过程,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应对。在“三分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四个层次,分级适用家校干预管教、临界预防、专门矫治教育、综合帮教等措施,确保预防矫治精准有效。
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明确干预主体职责任务。实践中,因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清、协调不足,分级干预主要依靠司法机关主导推进,对于后续跟进监督、常态问效等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分级干预实际效果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分级干预矫治意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专家库,打通部门职权壁垒,健全完善联合干预矫治的协调支持体系、跟踪监督评估体系等。
着眼务实管用细化罪错行为分级干预配套制度。强化家校教育管理职能,实化亲职教育,探索强制监护令制度,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及监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专门学校管理,健全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机制,推动检察环节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并引入更多社会化专业人员参与帮教。完善评估体系,结合未成年人家庭状况、性格特点、在校表现等,定期开展罪错行为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矫正的目标和相应方式。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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