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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社会服务令”代替劳动教养

发布日期:2005-05-30 02:34:21 2647 次浏览

  未成年人犯罪、交通违章达3次以上或者乱摆卖,能否不通过劳教或罚款,而用为社会提供一定时限无薪服务和劳动的方法来让当事人改过?在深圳市政 协四届一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徐慕忠在提交的一份提案中提出了这个主意。徐慕忠委员认为,这种在香港和西方国家被称为“社会服务令”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 深圳可以进行“拿来主义”,结合深圳情况探索完善并试行。

徐慕忠委员告诉记者,他最先关注社会服务令的话题,缘于2002年10月16日香港法庭以在交通事故中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之罪名判处香港艺人谢霆锋2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这一事件。之后,在国外和香港的一些电视剧中,也不断接触到社会服务令这一在我国内地尚属新鲜的制度,渐渐地对这种社会治安管理手段产生了兴趣。

徐慕忠委员认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把改造对象和社会分离的条件下运行。把改造对象与社会、劳动集体、家庭、亲属和朋友隔离,但由于被隔离集中起来的劳教对象曾经从事过不同方面的不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不同的被劳教对象之间“交叉感染”。其次,隔离不仅会使得被隔离者心理上产生他们是社会异类的感觉,导致逆反心理和自暴自弃情绪的产生。再次,被隔离劳教的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往往会受到包括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歧视。而罪犯一旦被隔离过久,当其重新回到关系复杂的真实社会中后,会有不适应的感觉,使前面改造教育的成果尽弃。

社会服务令制度也体现了一种现代的刑罚观念,即刑罚社会化的观念,它强调的是刑罚的执行与社会紧密联系,与传统的在全封闭监狱中执行刑罚大不相同。社会服务令面对一些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的违法犯罪问题,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惩罚,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这对于那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服务令的惩罚正面作用会大一些。”徐慕忠委员说。

何为“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是社区矫正的一种手段。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

香 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是向犯有可判监禁罪行的14岁以上的罪犯提供的自新服务,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罪犯需同意从 事对社会有益的无薪工作,以代替监禁。罪犯通常是在周日或公众假期里进行工作,时间一般一年内不超过240小时,由专业社工人员负责督导。实施这项计划的 目的主要有三:一是自新,通过进行无薪的公益工作,促使其学习奉公守法;二是建设性的处理,即允许罪犯继续在社区中生活,避免因监禁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 响;三是补偿,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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