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场所羁押劳动教养人员问题的批复 浙公复[2008]87号
温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能否在拘留所临时羁押劳教人员的请求》(温公[2008]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由于法律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的办案羁押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而多数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于看守所、拘留所或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所,因此,对被决定的劳动教养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羁押在不同的监管场所:
一、当事人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前,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的,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后投送劳教场所执行前,仍羁押在看守所。
二、当事人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前,已被处行政拘留并羁押在拘留所的,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后投送劳教场所执行前,仍羁押在拘留所。
三、当事人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前,已被收容教育并羁押在收容教养所的,在被决定劳动家养后投送劳教场所收容前,仍羁押在收容教育所。
四、当事人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前未羁押的,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后投送劳教场所执行前,可以暂时羁押在拘留所。
对离所体检的劳教人员,在送劳教场所前仍在原羁押场所关押。
此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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