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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教养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

发布日期:2005-06-18 07:17:23 1298 次浏览

【文 件 号】公通字 (1992) 64 号

【颁布日期】1992年0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 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 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内外有别,这也是为了国际斗争的需要。要与国际接轨,中国的法制之道还有太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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