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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立法禁毒

发布日期:2006-08-30 01:34:54 2258 次浏览

  禁毒形势严峻,有必要制定专门禁毒法

  在旧中国,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自1839年林则徐虎门销烟起,中国禁毒的呼声就从未间断。新中国成立后,在短短3年时间里,中国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

  近些年来,面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中国政府以“禁绝毒品”为根本目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严厉禁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990年12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然而,“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一是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 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二是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 况屡禁不止;三是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四是全社会禁毒意识还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 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据统计,截至2005年,中国有2102个县涉毒、78.5万人吸毒,吸毒人数比2000年上升35%。按目前全国70万人吸食海洛因计算,每年耗费约400亿元人民币。

  张新枫表示,为遏制毒情发展和消除毒品危害,解决中国禁毒面临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

  “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 严格毒品管制和检查

  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条、对禁毒工作涉及的毒品管制、戒毒康复、毒品侵害预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草案规定,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来源和吸食毒品,严厉禁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传授毒品或者 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同时草案还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严格 的处罚。

  草案还提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实行严格管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推进社会帮教戒毒,实行多种戒毒模式并存

  禁毒法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对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等戒毒模式分别作出规定。

  据统计,中国去年共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次,自愿戒毒13.5万人次。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大普查、大收戒、大帮教”,基本摸清了海洛因吸毒人员底数,依法收戒了一大批吸毒成瘾人员,3年以上戒毒巩固率不断提高,社会上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社会帮教戒毒是吸毒戒除毒瘾的基本措施,各地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张新枫说。为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草案对社会帮教戒毒作了规定,明确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志愿人员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对参与社会帮教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同时,规定戒毒脱瘾医疗属于公益性事业。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草案提出,多次注射吸毒者和在社会帮 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者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草案并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但同时,草案亦 明确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对于那些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的人员,草案规定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太多的负面问题。立法禁毒,势在必行。劳教戒毒仍是作用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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