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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05-04-10 05:59:25 2327 次浏览

    2003年12月22日,司法部颁布《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该《规定》作一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是指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劳动教养人员。近几年来,劳教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收容、教育和矫治了一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贡献。

   为做好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劳教局曾于1999年12月印发了《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未成 年人教养工作进行了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国家更加 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强调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以司法部劳教局文件印发《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不适应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要 求。而且,由于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单独涉及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方式在一些场所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区别 不大,符合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特点的针对性管理教育措施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效果。有鉴于此,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劳动 教养人员教养工作,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做出专门规定。

  二、《规定》遵循的主要原则

   首先,既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又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特点有所创新。该规定在内容上属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部门规章,在制 定时必须与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精神相一致。在此基础上,该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对有 利于增强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挽救效果的某些工作做了一些补充和创新。

  其次,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身体、心理、年龄等特点,着重规定与成年劳教人员管理、教育方式相区别,体现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内容,突出了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权益保护。

   第三,充分吸收了各地在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劳教工作特色,形成了一些较好地体现劳教工作本质属性的管理教育模 式,有效提高了教育挽救质量。该规定注重吸收了其中适合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特点、比较成熟且具备在全国统一推行的管理教育的创新举措和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规定》分为总则、管理、教育、生活卫生、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

  (一)考虑到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在第一条制定依据时,明确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作为规定的依据。

   (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身心特征不同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管理教育方面有其独特之处,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特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 防止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混合编队导致的交叉感染现象,第三条明确要求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或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队, 依法承担管理教育任务。

    (三)考虑到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处于身体发育期,需要更多的营养补充,同时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要求比较高,和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相比需要更多的教育费、生活费。第八条做出了“教育费、生活费应当充分满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需要”的规定。

   (四)第十条规定“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入所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在5日内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告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年龄较小,需要及时通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以便与他们协作配合,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 高教育挽救效果。

  (五)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方式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以半开放式和开放式管理 为主。第十三条做出了“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加其通讯、会见和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次数和时间,准予请假或者不定期放假,使其回家团聚 ”的规定;第十四条做出了“在开放式管理期间,根据不同条件和情况,周末可以放假回家或者予以试学、试工、试农等多种形式的所外执行”的规定。做出这些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生理、心理及年龄特点,应当实施比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更为宽松的管理;而且在劳教工作实践中,将管理方式分成封闭 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已经在劳教场所进行试点,积累了不少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为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 用,对在场所中表现好的未成年劳教人员,第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比例可以高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并且规定“对执行劳动教养期限已满三 分之一,符合其他提前解教条件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提前解教”,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教的规定相比明显宽松。同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 劳动教养人员实施隔离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日”,“除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生命安全等危险行为以外,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使用戒具”。这些都是从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做出的规定。

  (七)为使劳教场所的环境和氛围更有利于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 挽救,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参照当地学校的标准,设立教室、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并且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课堂教育为主, 课堂教育每周不少于20课时,全年课时不少于1000课时。”使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突出正规学校的特点。

  (八)针对多数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存在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和不良习性,应该通过劳动教育的方式促使他们树立劳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学到一定的生活、职业技 能,为将来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因此第二十七条作出“开展适合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特点的劳动教育,组织开展自我服务性劳动和习艺性劳动”的规定。同时, 为了保护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身体健康,作出“劳动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组织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从事非所外执行的所区外劳务活动”的规定。

   (九)第三十二、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身体成长需要和青春期特点进行营养指导,平衡膳食”,“睡眠 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休息2日”,“每年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成长阶段,需要得到必要的营养补 充、睡眠和身体保健。

  (十)由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中还有一部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劳动教养人员,但同属于未成年人,在管理、教育方面有相似之处,因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这部分人的管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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